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_二、当前依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面临的困境

二、当前依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面临的困境

从理论上讲,法治虽然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一个良好的手段,但在实践中,当前也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一些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强

近年来,我国虽然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距离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仍相差甚远。一些公务人员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还不足,依法办事特别是遵循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习惯没有养成,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时缺乏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的能力。“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事情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导致群众与基层政府之间产生矛盾纠纷,群众不愿找基层政府解决和处理矛盾纠纷,甚至出现群体越级上访,使小纠纷变成大事件,这不仅影响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还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制约着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另外,由于历史传统,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公务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不相信群众,不相信群众本身的创造性,越来越脱离群众,工作越来越脱离实际,违背群众意志,对群众的切身利益从不关心,一切都靠“拍脑门”决策,从而导致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的本领不强,习惯于当“老爷”、搞形式主义。实践证明,许多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源于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未受重视,在面对具体矛盾冲突时,只有把握群众利益的诉求点,才能把握问题解决的关键点。

(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是相关立法有待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的进度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控行为和化解利益关系,由此出现法律上的空当,因此引发不少冲突和矛盾。

二是法律缺乏权威。法律本是强制性的,而现实中法律权威往往大打折扣。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政法系统工作人员程序意识不强,“不公平”执法。很多时候矛盾调处者无所适从,纠纷当事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小事大闹、大事群闹、群事永闹的无休止现象。这样就更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三是法治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群众遇到问题,不是潜意识地想用法律手段去解决,而是更习惯去找关系、找政府、找领导。这一方面说明大多数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有待于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问题,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际需求。

(三)现行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一定局限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也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在调解效力方面,人民调解协议缺乏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强制执行效力,从而使其效力大打折扣。而行政调解则存在偏离法治化道路的危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