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第三章 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适用原则_六、社会协同原则

六、社会协同原则

社会协同是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去努力地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或者能力。化解基层社会矛盾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使各种社会力量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

第一,坚持党委领导。就是要发挥党委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合理配置党政部门社会管理职责权限,切实解决多头管理、分散管理、难以形成有效合力的问题。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善于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不断提高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二,政府负责,就是要强化政府的矛盾调处职能,做到职能到位,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现代社会,“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公民同意推举某人以其名义进行代理,但是必须满足公民的利益并且为公民服务”。为此,必须要建立某种制度确保服务效能的实现,这就要求,在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中,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行业和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干预。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应当管住管好。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考核机制,研究制定科学的社会管理考核指标,把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社会协同,就是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本身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产物和总和。人这种天生的社会性决定人们必然要参加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而绝大多数的个体都生活在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关系的各种基层组织中,许多矛盾也发生在日常生活之中。这就决定了在各种社会关系和组织中,各种基层组织是人们参加社会生活的重要形式。对于社会矛盾的产生和调节来说,社会基层组织起着直接和关键的作用。现代社会矛盾化解主要是政府负责的,同时还需要社会的协同,这包括社会各民间组织的协同,包括社会各种团体的协同,也包括公民个人的协同。我国的社会基层组织是指与社会成员个体联系直接、关系密切的一种规模较小、结构较为简单的组织群体,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有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政党、国家、社会团体的基层组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包括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四,公民参与,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国家人民管理的作用,引导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要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加快组建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大力发展信息员、保安员、协管员、巡防队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力量,健全社会志愿者服务长效机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