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第二章 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_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第二章

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

矛盾是时时刻刻处处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社会矛盾作为一种矛盾形式,相应也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来讲,都是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而产生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迈进,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种双重转型决定了现在是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关键时期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凸显和突出。可以这么说,现在的基层社会矛盾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涉法涉诉、退役、教育、生态环境、金融证券、卫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如不妥当解决化解,必然会使社会矛盾加剧甚至演变成冲突,势必会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势必会使我国的社会稳定受到极大的威胁,势必会影响到伟大的民族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正确认识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类型和性质,正确把握其发展规律和特点,正确选择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和方法,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可以说覆盖领域广泛,涉及门类众多。其中比较受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政策,是土地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村情况的变化,逐渐在法律层面确认为成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

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宅基地和除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此集体土地的流转就是农用地流转、宅基地流转以及除宅基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其中,农用地的流转主要是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物权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性质,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法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适度规模化经营。实践中,出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和表现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操作不规范

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重要。由于以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引发了一些土地流转的矛盾纠纷。这些纠纷主要包括:(1)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有些经营权土地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2)有些乡村缺少统一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缺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3)有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也不够完整,条款、标的不明确,矛盾纠纷隐患较多。比如,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里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后来,这部分打工人员却跑回来要田要地。(4)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

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5)一些乡村组织还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这些都造成土地流转关系的混乱,使得土地流转工作无序进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监管不到位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有些流转土地使用人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农业用途;有些流转土地使用人肆意破坏土地结构,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土地流转过程还出现许多拖欠流转价款的现象,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有的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众性矛盾和纠纷。

从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土地承包纠纷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值得强调的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不是对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新形势下农业家庭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是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搞活承包地、充分发挥承包地的使用效益和资产效益的必然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切实尊重和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即赋予农民对土地长久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使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关系得到确认和保护。只有稳定土地承包权,才能搞活土地经营权。不稳定承包权,农民就没有经营自主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集中使用也就是一句空话。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