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第一章 转型社会中的风险与基层社会矛盾_二、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性质和基本特征

二、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性质和基本特征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矛盾和基本动力。它们贯穿于整个社会发展始终,并决定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规定和制约社会上一切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实践告诉我们,被根本矛盾所规定或影响的许多大大小小的矛盾,事实上有些是激化了,有些是暂时地或局部地得以解决了或者是缓和了,又有些是发生了,因此过程就显出阶段性来。不同阶段矛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必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而主要矛盾就是根本矛盾在不同阶段的特殊表现。如在阶级社会,两对基本矛盾集中表现为阶级斗争,而阶级斗争又起源于各个阶级之间的不同的利益诉求,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中的阶级斗争,都是各个阶级利益冲突的表现。

(一)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性质

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我们党就清醒地认识到:在完成三大改造后,国家逐步进入了社会主义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变成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可惜后来,科学的认识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中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拨乱反正、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我们逐渐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不过在现阶段,虽然人民群众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社会生产力还未充分发达,劳动仍是人们的谋生手段,而人们能胜任的劳动能力和劳动量又是不同的,收入和地位自然有区分,利益也就各不相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这就为我们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体制变革的深入、社会结构变动的加剧、利益格局调整的推进,各种社会问题并将显现并凸显,也必将冲击人们传统的思想观念。也正是由于我们处于社会矛盾的深度转型期,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当前的基层社会矛盾绝大多数就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几乎所有的矛盾都是群众为了解决某些个别的、具体的问题而采取的有限行动,并不以反对党和政府为根本目标。尽管其中不乏有的群众有一些过激行为或言论,甚至于制造了一些社会冲突,但事实证明,只要他们的合理诉求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缓解,事件大体上就会平息下去。因此,不论这些矛盾的表现形式如何、是否有过激行为,就其本质来说,绝大多数仍然具有非政治性、人民内部性、非对抗性、暂时性、局部性的特点。这些社会矛盾是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行中出现的阶段性矛盾,是人民内部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与局部利益,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利益就会有诉求,有诉求就会有冲突,有冲突就会有进步,处理好这些社会矛盾,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是一个重大考验,也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二)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基本特征

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总是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的冲突。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地研究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特征,对于积极探讨解决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趋利性。马克思指出:“每一种共同的利益,都立即脱离社会而作为一个最高的普遍的利益来与社会相对立,都从社会成员自己行动的范围中划分出来而成为政府活动的对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人

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更重视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人的价值观受到扭曲,一切“向钱看”,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的基层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关群体为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非制度性的参与性行为。事实证明,我国当前爆发的社会矛盾绝大多数都是由经济利益而主导的,诸如失业、下岗、医保、拆迁、物业管理等,而且绝大多数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变化或利益关系短期内出现大的调整而产生的。由经济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的矛盾已占社会矛盾纠纷的70%—80%,已经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二,长期性。这是由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决定的。我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但长期形成的粗放式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影响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依然存在;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协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变;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参与性明显增强;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存在的上述社会矛盾,有的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还将长期存在下去。

第三,潜伏性。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发生是有其规律的,事情的发展总会有一个过程,各种矛盾从产生到发展直到成为恶性事件,一般都有一个很长的潜伏期,并非突然出现。由于各种原因,社会矛盾已经确确实实的存在,并且积累到一定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开始初露端倪,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但还没有达到发生剧烈的社会冲突的地步,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潜伏期。事件所表现出的突发性,原因往往在于我们基层工作的疏漏。如果在事件刚出现苗头时,就采取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措施,整个矛盾是不会完成它的全过程的。而一旦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不仅损失巨大,而且处理起来也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只要管理者真正负起责任、随时有危机意识,不少问题是可以在萌芽状态就及时解决的。

第四,复杂性。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越来越多,造成各类纠纷复杂多样。一是引发当前社会矛盾的因素复杂多变,加大了处理难度。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基层选举、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各种基层社会矛盾频发,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二是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其中,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因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的仅限于公民与公民间的纠纷,发展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基层行政村(居)、公民与企事业单位、公民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等。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已不再是单纯的公民个人,而且还包括了众多的经济个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了多元化。三是矛盾存在状态的复杂性。从存在的多重性看,有空前的社会流动和社会变革导致的矛盾,有利益主体加速分化和各种群体利益冲突导致的矛盾,有简单的社会管理与复杂的社会结构导致的矛盾。从时空来看,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之中,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观点纵横交错,城市和农村双向拓展,社会主体自由度和刚性化增加,人们的社会行为和观念的多元化,以往的矛盾和当前的矛盾可能交织在一起,城市的矛盾和农村的矛盾可能交织在一起,此地矛盾和彼地矛盾又可能交织在一起,甚至国内矛盾

和国外矛盾也可能交织在一起,造成了社会矛盾的范围由小到大由窄变宽,由单纯封闭转向拓展开放。四是矛盾调处方式复杂化。在解决此种社会矛盾的同时,可能会加重彼种社会矛盾。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由于调处不及时、不得当,一些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上访或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或冲击党政机关,或阻塞交通、影响生产等,有的酿成刑事案件,有的甚至赴省进京上访,酿造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五是社会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如果我们对基层社会矛盾长期视而不见,不去积极地化解调处,一旦问题出来又处置不当,那严重的社会冲突就在所难免了。

第五,牵连性。在许多矛盾并存的情况下,处理起来难度大而且牵连性强。往往是一个矛盾的处理牵涉到其他矛盾,某一事件处理不当、不及时,常常会引起周边地区、同类利益主体产生“共振”,引起更大范围的事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中,由于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在很多情况下,社会矛盾涉及到不同利益群体,在没有恰当得到处理的情况下,那么将不仅仅是个体性矛盾,而是快速地转化为群体性矛盾。部分上访群众抱有“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上访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动辄就组织集体上访,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如在改制企业中,因职工下岗、企业内部集资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在城镇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决策问题首先要考虑是不是平衡。不然的话,一边矛盾还没有完全解决,另一边又会“出现问题”。

第六,危害性。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已进入深层次,从隐蔽到显露的轨迹越来越清晰,矛盾的对抗性增强成为一个突出特点。如经济上的矛盾已触及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层次,思想上的矛盾已触及到价值观甚至民主观、自由观、人权观的层次。特别是随着不同利益群体自觉意识的日趋强化,彼此在那些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上,易于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进而形成不良群体行为,使群体性事件增多。与此相关,近年来各地维稳投入不断上升,维稳成本相当高昂,在一些地方甚至已经到了不计代价、不惜血本的程度。为维稳支付的代价并不仅仅表现在财力和人力的投入上。在一些地方,维稳已经对政府的正常工作造成冲击。维稳已经不仅仅是某些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事情。每当有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进入**时期,各个部门都要以维稳为首要任务,基层政府许多工作人员都有“承包”的任务。在这样的时期,甚至整个政府的工作都要围着维稳转,有些正常的工作被迫给维稳让路。部分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时间长,久而久之会引起群众对政府的不满,降低了政府威信,破坏了社会稳定。

第七,可控性。就总体而言,我国社会基本保持了安定局面,存在着许多能够有效应对社会矛盾问题的优势。从我国的文化传统而言,中国人更加重视家庭,这对于社会矛盾问题客观上起着一种缓冲的作用;从社会心理角度而言,社会各个阶层已经形成了一个普遍的共识:社会稳定、社会的安全运行,是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条件;从网络对于缓解社会矛盾问题的积极影响而言,网络承载着社会安全阀的功能,从而有助于社会矛盾问题的解决或是缓解。

总之,我国社会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种社会空前大变动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传统的社会主义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转变。这一时期的矛盾既反映了社会矛盾的普遍性,也反映了其历史特殊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