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第一章 转型社会中的风险与基层社会矛盾_一、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的成因分析

第一章

转型社会中的风险与基层社会矛盾

关于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社会结构变动,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三是社会形态变迁,即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

过去几十年许多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新兴经济体在脱离“贫困陷阱”之后,往往面临巨大的风险,难以顺利实现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式转变,导致新的增长动力特别是内生动力不足,经济长期停滞不前;许多复杂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技术挑战接踵而至,快速发展过程中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包括经济停滞、贫富分化加剧、就业创业困难、公共服务短缺、社会动荡等问题交织叠加出现。从世界范围看,拉美、东南亚一些国家在成为中等收入国家后却陆续掉进了“陷阱”。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体制转轨与社会转型全面“提速”,我国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

一、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的成因分析

社会转型是一种社会事实与社会价值相统一的社会变迁。卡尔·波拉尼指出,现代社会的源泉和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社会的各种变化受双重运动支配,即“市场的持续扩张以及这一运动所遭遇的在特定方向上制约其扩张的反制运动”。当下,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深度转型期。值得强调的是,在我们走向的“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整个社会的价值理念、利益格局、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等都不可避免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原有的那种权力高度集中、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然导致社会层面的矛盾和冲突多发。邓小平同志提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后,“稳定”一直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持续保持了经济高速成长、社会充满活力、政治安定团结的局面。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困难还有不少,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对腐败、分配不公、房价过高、物价上涨、食品安全、侵犯群众权益等现象意见很大。国际上,西方主导和影响下的所谓“民主化浪潮”一波接着一波,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基层社会矛盾。具体而言,随着社会的深度转型,传统的利益格局会“失衡”、社会管理会“失范”、文化心理会“失约”,这也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风险之源和基层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的根本原因。

(一)利益格局“失衡”

17世纪英国唯物论者霍布斯认为:“对于每一个人,其目的都是为着他自己的利益的。”利益格局,是指业已形成的,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在利益分配和占有过程中相对稳定的关系形态。利益格局是在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各社会成员之间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相互作用以及社会对这种相互作用的控制和调节的过程中形成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改革的实质就是利益格局调整。这种伴随着体制变革而发生的利益格局调整是基本利益关系的重新构建。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逐步建立起了计划经济体制。在城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实行了全民所有制和部分集体所有制;在农村由公社所有制逐步转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社会群体被粗糙地分为工人和农民这两个阶级,知识分子和其他阶层都大而化之归属于这两个阶级。由于制度的设计,各阶级的利益呈现出一种均衡化、稳定性的状态。个人利益被统筹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中,政治被过度拔高并泛化,经济上推行平均主义“大锅饭”,国家、集体几乎垄断社会的全部资源;城、乡内部的社会各阶层相对差距较小,但城乡之间的差距巨大。在这种“剪刀差”通行的大背景下,由于国家控制着几乎全部社会资源,并凭借身份制、单位制和行政制组织规则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确定不同社会集团、群体与个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由此形成了“国家—单位”利益结构。由于政治和社会资源的高度集中与分配过程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使很多人失去了劳动的积极性,个体层面的利益与需求难以得到自发的动员,所以,国家经济发展趋于停滞、社会稳定面临巨大威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社会利益格局逐步开始发生剧烈调整。在农村,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导火索的改革,逐渐蔓延到农村的各个领域,最终开启了农村社会一场深刻的变革,不仅广大农民的“社员”身份被打破了,而且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业”地位也受到了冲击,使农村群体在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原不同身份、群体之间、代际之间发生广泛流动,使得农村中原来大而一统的农民阶层产生了进一步的分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利益阶层:以农业劳动为职业的利益群体;以在乡、村集体企业从事非农业劳动为主的利益群体;以在城市常驻性务工为代表的利益群体;以城市季节性务工为代表的利益群体;以农村流通服务为代表的利益群体。在城市,城市改革开放也使原工人阶层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原有的社会阶层和社会身份的严格界限被打破了,新出现了一些非公有制的单位和工人,收入分配关系随之也发生了变化,进而逐步剪断了维系城市各个群体利益一贯性的纽带,城市利益格局逐步呈多元化、差异化态势。原来意义上的工人阶层,主要分化为:直接从事生产、流通和交换领域的工人阶层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专业技术人员阶层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社会管理者、企业管理者阶层所代表的利益群体。

可以说,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实际上伴随着打破旧的利益格局和建立新的利益格局。近年来,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收入,积极调节收入分配,人民生活得到显著改善。一是普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二是重点改善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生活,三是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说,我们始终努力坚持把利益格局的调整与不同发展阶段的任务相结合,确定不同阶段的利益分配原则,从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到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利益分配的手段措施基本上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有效保持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利益结构调整,是新时期我国改革开放中利益分化的重要结果,对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效率观、财富观、利益观的树立,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拓展。同时,变化的利益格局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利益格局失衡”。具体来讲,“利益格局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城乡利益关系不协调。当前,我国的农业人口仍占相当大的比例,城乡之间差距依然巨大。我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尖锐,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的转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二元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如何妥善解决农村和农业领域人口的增收问题与发展问题,使之能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图1-1和图1-2可以反映出2009—2013年农村和城市的收入情况。

图1-1 2009—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图1-2 2009—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区域利益关系不协调。虽然对于我国不同地区居民之间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不仅表现在东部沿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这样大区之间和行政区域之间,也表现在发达地区与各类问题区域之间,比如资源即将枯竭的地区、生态相对脆弱的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等。

第三,行业利益关系不协调。统计结果表明,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推进,近年来我国不同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呈扩大的趋势。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行业之间存在收入水平差距是一种正常现象,但目前不同行业的收入水平差距,既有行业特点、经济形势等方面的影响,也有行业体制机制和相关政策的影响。特别是一些行业由于改革措施的不配套,其高利润和高收入水平并非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结果,而是利用其垄断地位抬高价格,获取的超额收入。

第四,收入分配制度运行不协调。在我国,初次分配的公平程度对城乡居民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主要表现为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偏低,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有拉大的趋势,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

第五,社会成员贫富差距过大。马克思主义不是简单的经济决定论,但非常强调经济基础的作用。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社会冲突同贫富差距,两者的相关性很强。持续改革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有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在政策等因素的扶持下先富了起来;一部分行业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等而成为了垄断行业,得到了巨大的垄断利润;当然也有一小部分人,通过“灰色地带”、“潜规则”谋取了许多财富。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

戒“红线”。根据国际惯例,一般认为,当基尼系数小于0.2时为高度平均, 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水平,0.4~0.6之间为不平均,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认为超过这条警戒线,就容易产生社会动荡。中国自从2000年公布中国基尼系数为0.412之后,官方再也没有对这项统计公布过具体数字。在国家统计局的《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2011)》中仅提到“从五项监测指标来看,2010年基尼系数略高于2000年的0.412”。2011年《世界财富报告》称中国内地超百万美元富人达53.5万,居全球第四。但同时,我国仍然还有4000多万人没有摆脱贫困,城市低保人群尚有2000多万。总体来讲,我国目前收入差距特点有三:一是我国是在平均分配制度的基础上演变成了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二是除了市场分配的差距,在国家财政的再分配方面也有很大差距;三是一些腐败现象将贫富差距问题在人们心理上进一步扩大。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第六,利益格局固化。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了众多利益诉求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往往表现为“特殊利益集团”与外部的矛盾。这种“利益集团”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利益而结成同盟。这种“利益集团”使得本就不很合理的利益格局更加“固化”,逐渐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拦路虎”。

(二)社会管理“失范”

社会管理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对社会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建立并逐步完善了计划经济体制,把所有的个人都纳入到一定的单位和集体中,建立起政府包管一切的、高度集中的社会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政府全能的社会管理体制;二是以“单位”为基础的从业人员管理体制;三是以“街居”为基础的城市社会人员管理体制;四是以单位、户籍、职业身份和档案四重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流动管理体制。这种依附于计划经济体制而形成的政府全能式的社会管理体制,改变了旧中国民间社会长期以来一盘散沙的状态,极大地提升了国家对社会的组织动员力和控制力,但这种体制必然也带来一些固有的弊病:一方面,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和社会,既提高了行政管理成本,同时也把一切权力和一切责任都集中到政府,社会自身管理缺乏活动,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调节机制难以形成;另一方面,在这种社会管理体制下,所有的社会成员个体都被约束在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封闭的单位和集体中,这必然会阻碍正常的社会流动,使社会缺乏生机和活力,社会创造力也必然受到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对社会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改变了把社会成员的工作和居住固定在相对封闭的空间中的状况;二是改变了过去把社会矛盾政治化、人民内部矛盾敌我化的做法;三是完善了对流动人口、生活困难群体和失业者的保障体系和管理体系;四是增强了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在教育、医疗、文体活动等方面不断增长的需求;五是保证了我国在快速发展中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六是建立了全国应急管理体系,大大提高了国家应急管理能力。但总的来看,在新的形势背景下,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模式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管理模式的窠臼,如:在思想观念上,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在管理主体上,重政府作为轻多元参与;在管理方式上,重管制约束轻协商协调;在管理环节上,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在管理手段上,重行政手段轻法制规范和道德自律……这些积蓄下来的问题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不相适应的,这些“不适应”也直接导致了“社会管理失范”现象的广泛存在。

第一,从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来看。社会结构的转型,进一步导致人们利益关系的普遍分化、碰撞和冲突,原来利益分化较小的,由工人、农民、干部和知识分子组成的简单阶层结构,已经转化成利益分化较大的、由许多不同利益群体组成的复杂结构。即便是同一社会阶层中,经济社会地位和利益诉求也有了很大差异。而涉及群体矛盾的事件所涉及的不再仅仅是个人利益,而往往是群体利益。

第二,从群众社会需求的变化来看。就人的全部需要而言,其无限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社会实践无限发展的过程。人们通过社会实践来满足需要。第一个需要的满足和满足这一需要的实践活动又会产生新的需要,新的需要又会促使人们去进行新的社会实践,这是一个不断反馈、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当前,各阶层群众需求千差万别,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包揽所有管理事项,但目前社会管理尚未彻底摆脱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念落后、手段单一、力量不足、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第三,从社会组织的变化来看。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动,交换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市场经济正逐渐取代计划经济。以前社会完全是单位或公社管理,吃喝拉撒睡,什么都管。党和政府主要通过单位、街居、社队联系群众、整合社会利益、调节社会矛盾。随着一系列深刻变革,我国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也发生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变化。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实行、企业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多种所有制经济及“新经济组织”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在政府和个人之间,原有集体、单位的管理网络在消失、弱化,而新的管理网络分类还尚未成立、完善,致使社会整合作用较弱。

第四,从城乡结构的变化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与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传统耕作的土地和生活的村庄,成为新生代农民工,从事着城市第二、三产业的生产与服务。这批农民工的社会诉求明显高于他们的父辈,更加渴望过上体面的生活,从事体面的工作。而如何使这批农民工农更好地融入城市的生活,则成为社会管理的重大挑战。

第五,从收入分配变化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基尼系数的攀升,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从事不同职业甚至同一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过度的分配不公必然会引起群众不满。如何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已然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急需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之一。

第六,从人口流动、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来看。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快速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择业的自主化、就业的市场化以及全国大一统市场格局的形成,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原来的故土,加入到城乡流动人口的大军中,但是这么多的城乡流动人口大军能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体系中去吗?实践证明,至今为止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在户籍、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面临众多困难。经调查,这些流动人口大部分聚居在生活成本低、环境卫生差的城乡结合部或地下建筑中。新人口的到来并未带来这些地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的重新再配置、再调整,社会管理力量非常薄弱,社会资源相对比较匮乏。由此而引发的诸如偷盗、抢劫、黑社会、贩毒吸毒、卖**嫖娼等社会问题比较突出。陌生人的增多、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际关系的疏离、情感纽带的缺失、内部关系的松散、信任程度的降低、社会制约因素的匮乏……诸多因素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此外,计划生育国策带来我国人口结构的深刻变化,家庭小型化和当前老龄化程度的加重,许多过去以家庭为单位解决的问题,如养老、单亲抚养、心理障碍、残疾、代际冲突等,逐步显化为社会问题,需要借助更多的社会资源,寻求更多的社会救助。这些都是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

第七,从社会治安管理来看。随着社会转型的纵深推进,利益结构急剧转变,社会流动性加快,各种社会失范问题也呈现多发态势。尽管各级部门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但社会刑事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网络诈骗犯罪以及各种侵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社会转型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第八,从司法腐败现象滋生来看。公正的法院裁决是化解矛盾冲突的最后防线,也是规范公民行为的良方和前提。否则,败诉方怀疑法官的公正性,虽然无法直接对抗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判决,但他心中必然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不满,形成一种“怨恨”。产生司法不公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法院构成的“泛行政化”,即法院按照行政层级制的特点构建,内部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层层向上级负责,向权力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这显然违背了司法规律,使法官服从权力,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二是法院受制于地方,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当地方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时,法院和法官都很难站在公民权利一边。三是法院成为利益主体,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根据司法的规律,法院必须和一切利益脱钩

,才能保持中立。法院不能有自己的利益,不能成为一般的民事主体。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不少法院拖欠农民工工资,法院与商家、企业发生合同纠纷,对方告状无门的现象就是例证。四是法官的责任机制无法落实,影响司法公正。法官的判决是集体判决,同时要层层审批,甚至要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出了问题就很难追究法官的个人责任。五是部分法官的个人素质不高,存在“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

第九,从网络社会的兴起来看。近年来,中国的信息传播手段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网络深刻地改变了普通民众的生活,改变了国家的政治生态环境,也正在改变社会管理机关的执法生态环境,这已经不是我们认识不认识、接受不接受、情愿不情愿的问题,而是怎样接受、怎样应对、怎样有所作为的问题,这是科技发展、时代进步的必然结果。互联网等先进信息传播手段对社会矛盾的形成和扩散自然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现实社会很多违法犯罪以及治安问题已经向虚拟社会蔓延,如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谣言、网络恐怖事件等;一些群体性事件,也呈现出网上网下遥相呼应、互相放大的趋势,越是激烈的言论,越容易引人注意,如果意见发表者缺乏理性的话,那么听者也很容易缺乏理性至少是来不及进行必要的分析;尤其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对我分化、西化,对现实社会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如何统筹网上网下两个领域,把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切实改进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是党的群众工作和政府社会管理面临的新课题。

第十,从社会行为规范的变化来看。市场取向的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显著地改善了民生,也带来社会行为规范的变化。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获得了正当性和合理性,但约束、监督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规范系统还不完善,特别是,社会在飞速变革,而一些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有的法律法规之间不统一,给实际执行造成难度;社会生活和生产行为的复杂性大大提高,但适应这种复杂性的社会管理技术还没有得到相应提高。

以上社会管理“失范”现象,有的是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因结构冲突、体制摩擦、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也有的是快速发展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历史积累和遗留的,还有的是因我们工作缺位、方法不当或某些工作失误形成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三)文化心理“失约”

文化心理是社会成员针对文化变迁所体验到的自身所处的社会情绪基调,是社会成员的社会价值取向和态度汇聚而成的共识。心理学的心理效应规律告诉我们,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老百姓的期望值迅速上升的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旧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否定或者遭到破坏,逐渐失去了对人们的约束力。而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竞争意识、利益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等不断增强,但新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导致了社会规范权威失落、社会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就整个社会而言,既存在着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平等、自由、公正、竞争、效率、开放、改革等现代形态的价值观念,也存在着诸如身份、等级、特权、懒惰、散漫、封闭、保守等传统社会形态的价值观念。这必然导致一些群众的文化心理极其困惑并着重表现为不满、愤慨、暴怒等反程序、反规则的情绪。这里所谓文化心理“失约”,就是指一些社会成员在道德、心理层面的“焦虑”、“放任”或“无所适从”,从而导致一些基层社会矛盾“发生”或“激化”。

第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持久,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特别是以家庭联产土地承包为重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以企业改制为重点的城镇经济体制改革,一些歪风邪气趁机泥沙俱下,腐蚀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意识:有些人信奉“金钱至上”,一些农民、基层村(居)、企业管理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惜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单位和行政组织为谋求小集体、小团体的利益,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在民众、企事业单位、基层行政组织之间埋下了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

第二,社会诚信缺失。简单地说,信用是一种信任关系,主要是指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一种信任关系,广义的信用概念等同于诚信。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其核心是失信惩戒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体系等同于信用制度。我国的“十五”计划首次把建立信用制度列入政府工作重点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与社会失信的突出矛盾相比仍显得相对滞后。诚信问题有一般有三个层次,即国家主权信用(政务诚信)、一般企业信用(商务诚信)和自然人信用(个人诚信)。三者之中,政务诚信是关键。当前,这三个层面的诚信都不同程度地出了一些问题。政务诚信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人民群众对有的基层党政组织存有不信任感。一些基层党政干部存有“四风”,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对群众关心不够,干群关系疏远,群众对领导干部乃至党政组织不信任感加大。群众与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居)之间、群众与基层行政部门之间有了矛盾纠纷,不愿找基层党政组织解决和处理,引发群众越级上访,小的纠纷演变成了大的上访事件,不仅使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还牵扯了上级领导机关的大量精力。

第三,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应对物价上涨过快、房价过高等问题,有的目前已取得预期效果,但仍有一些问题痼疾暂时难以解决。居民的生活成本普遍过高,幸福指数、安全指数不高。这容易引发以下两种典型的危害形式:其一是无主义的恐怖。前两年,极个别对社会心怀怨恨者对幼儿园发动的袭击,就是无助的社会群体对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非理性反抗。其二是无直接利益的冲突。许多群体性事件,参与其中的人绝大部分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源于老百姓日常对一些政府部门的怨气郁结。

第四,近年发生的多起“网络围观”及群体性事件表明,在一些民众中间似乎有一种“群体性怨恨”,这些事件确实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心态。具体地说,近年来民众不满情绪主要存在三个指向:一是对于贪污腐败、不作为的官员,二是“为富不仁”的商人,三是针对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以及造成这些不公平的公共权力机关。长期的底层认同将带来群体性的社会怨恨。

第五,一些干部和群众解决矛盾的思想方法有待转变。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社会管理中观念守旧,多是以“官对民”的心态“由上而下”进行行政管理,忽视平等的对话协调。对于出现的矛盾“重堵而轻疏”,这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多发。一些群众有问题不找基层政府和具体部门,认为只要越级上访,就能给基层政府施压,就能解决自己的要求。有些群众认为不论反映什么问题,人多就是政策,人多问题就能解决。在群体上访中,往往没有组织严密、准备工作充分、分工明确,就组织群众集体上访。有的群众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些群众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认为只要是上访怎么干也不犯法,政府也不会把他们怎么样,甚至认为自己有过激的信访行为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把屡试不爽的“闹大才解决”当成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的“潜规则”,这在某种程度上传递出一种错误且危险的讯息,有可能会对一些善良淳朴的民众产生误导,促使他们采取激烈的手段、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一来,地方政府恐将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泥潭,只能以一种非常狼狈的姿态来解决问题、处理危机和维护社会秩序,更遑论积极作为、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了。“闹大了才解决”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偏离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一定不能让其成为执法思维和执法实践的常态。

第六,急剧的社会变迁引发的心理问题逐渐增多。有关研究显示,在我国每年有25万人自杀,已成为青年人群的首位死因。每年约有150万人因家人或亲友自杀而导致长期、严重的心理创伤,从而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负担。我国民众社会心理中的适应性问题较为复杂,既体现着解除生存危机带来的心理恐慌和不安全感的要求,又显示出满足精神层面的归属需要和自我实现的要求,更涉及制度设计和体制转型、治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等宏观大问题。因此,我国民众无一例外都面临着由社会转型引发的心理变革问题,心理适应性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影响因素。

综上,利益格局“失衡”、社会管理“失范”和文化心理“失约”是基层社会矛盾多发的根本原因,但基层社会矛盾的产生往往由一些直接的“导火索”引发。其一,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由于政绩考核片面强调GDP指标、群众上访数量等,导致少数干部不是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而是采取堵、截、压等手段,花费大量精力控制群众信访,堵塞了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其二,一些干部能力素质与群众新的利益诉求不适应。“官本位”思想、“老爷”思想严重,为民服务的意识、公仆意识弱,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缺乏热情,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敷衍塞责的就敷衍塞责,能推诿拖拉的就推诿拖拉,对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酿成严重事件。其三,境内外敌对势力、邪教势力、社会恶势力从中蛊惑、煽动、操纵,企图通过制造社会动乱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转型关键期,必须更新社会管理观念,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深入研究社会矛盾规律,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引导好社会舆论心理,从根本上减少、杜绝社会冲突的发生。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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