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四个意识”向核心看齐

第十章 根本保障,全面从严治党_三 加强党内监督

三 加强党内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就是指“党在自身的组织架构内部,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规矩,相互间监督是否遵规守纪的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其实质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为保证自身肌体健康,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而进行的自我约束。党内监督可分为专门监督和一般监督,前者由负责专职监督工作的机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来进行,具有针对性、组织性、严密性、权威性等特点,后者的承担主体包括全体党员,更具基础性、经常性、及时性、广泛性,两者都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有序开展。习近平同志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主张,也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主张。为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针对当前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抓住了管党治党的基础性工程,构筑了预防腐败的坚固闸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打造了有力的“净化器”,使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得以充分释放。

加强党内监督,要充实监督内容。针对近年来管党不严、治党不力、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政治纪律松散、政治规矩松弛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融入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经验新举措,突出强化“四个意识”,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分别是: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这八项内容,赋予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鲜

明的时代特征和实践内涵,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提供了基本遵循。

加强党内监督,要依规依纪进行。“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加强党内监督,首先要依规依纪治党,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用铁的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纯洁。一方面,要尊崇党章。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和总规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另一方面,必须重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忠诚老实。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加强党内监督,要抓“关键少数”,盯紧一把手。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从严管理的要求能不能落到实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非常重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出样子,下面就会跟着来、照着做。”无论是执行八项规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率先垂范,还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上而下的深入开展,亦或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补钙壮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管党治党从领导干部抓起、从“关键少数”抓起。刚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既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又突出了党内监督的关键所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既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展的核心力量,又是各类腐败案件多发易发的高危人群,一些部门和地方以及个别领导干部把手中的公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党内监督必须坚持以上率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增强带头意识,发挥正面示范效应。

加强党内监督,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

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发展和创新党内监督:巡视制度的建立健全表明组织监督日臻完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打开了民主监督的新局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确立增强了同级监督威慑力。针对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这一难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的规定。据此,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同级监督逐渐走向“严实硬”。各级党组织要把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和保障党员权利统一起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引导和鼓励党员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党内监督的积极性。

加强党内监督,要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监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一方面,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要突出执纪特点,在法律实施的前面设置一道屏障,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违纪干部的行为,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为重点,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政治性。发现“病树”,及时医治和处理;发现“歪树”,及时扶正;发现“烂树”,连根拔掉,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红线,防止更多的人由违纪跌入违法的深渊。另一方面,要抓早抓小、抓细抓常。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抓紧抓实,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让党员干部始终牢记纪律和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同时,要抓紧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既抓“八小时之内”,又抓“八小时之外”,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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