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四个意识”向核心看齐

第五章 对党忠诚,“三个坚决”_三 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三 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所谓禁止,就是指不准许、不许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特别是在制度治党方面取得了突出进展,其中《准则》就是集大成者。如果说党中央倡导的重点在党的性质、宗旨,党的信仰、纲领等方面,党中央决定的重点在组织制度、组织原则和组织生活等方面,属于高标准要求和正面倡导,那么党中央禁止的内容则是属于不可触碰的底线。《准则》对此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全体共产党员对党忠诚,就要十分明确党中央禁止的这些要求,坚决不做,特别是要明确党中央已经明文规定的“不能”、“不准”、“不允许”、“禁止”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党中央明确规定“不能”的事项,坚决不做。(1)不能偏离和动摇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2)不能对改革开放事业安于现状。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决不能安于现状、墨守成规。(3)高级干部不能在政治上出现任何差错。《准则》要求,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4)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准则》指出: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5)不能对违纪行为听之任之。《准则》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6)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准则》明确规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7)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准则》规定: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8)不能随意以个人代替组织。《准则》明确规定: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9)不能破坏党内上下级正常关系。《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10)不能脱离组织。《准则》规定: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11)不能

破坏批评和自我批评。《准则》规定:要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对待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12)不能破坏法治。《准则》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13)不能脱离监督。《准则》指出: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14)不能破坏权力行使规则。《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15)不能破坏政治生态。《准则》明确规定: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

第二,对党中央明确规定“不准”的事项,坚决不做。(1)不准违背党中央决策部署。《准则》指出: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2)政治纪律党员“九不准”。《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3)不准破坏政治规矩。《准则》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4)不准破坏社会稳定。《准则》指出: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工作,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5)不准破坏组织原则。《准则》指出: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6)不准破坏干部政策。《准则》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7)不准破坏权力监督的机制。《准则》指出: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

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8)不准破坏人民公仆形象。《准则》强调: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对党中央明确规定“不允许”的事项,坚决不做。《准则》明确提出了很多方面“不允许”“绝不允许”的事项。(1)不允许破坏党中央的权威。《准则》规定: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2)不允许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准则》明确要求: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3)不允许破坏党的群众路线。《准则》规定: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坚决反对“尾巴主义”,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策、随便许愿。(4)不允许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准则》指出: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5)不允许破坏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准则》规定: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对党中央明确规定“禁止”的事项,坚决不做。《准则》明确了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关于“禁止”、“坚决禁止”的事项。(1)禁止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准则》指出: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2)禁止破坏选人用人机制。《准则》明确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3)禁止搞特殊化和特权现象。《准则》规定: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