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

三、“一国两制”的实施,使我国呈现出多法域并存与发展的格局

三、“一国两制”的实施,使我国呈现出多法域并存与发展的格局

所谓法域,即适用独特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按照传统的思想理论模式,单一制国家通常只允许一种法域存在,但是,根据“一国两制”构想来实现祖国统一的过程中,在我国就出现了多种法域并存的格局。

在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政府已于20世纪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这些特别行政区内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其区域内除涉及国防等事务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事务,只要不违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可以保留和制定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的大陆地区不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一国两制”思想的实践,不仅使我国的国家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且也使我国的法域呈现出多样性。

根据“一国两制”构想,现在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前的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未变,并享有立法权、行政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就使得香港和澳门各自成为一个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相对独立和自治的地方区域。将来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最终统一后,也将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一个与大陆、香港、澳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区域也将呈现在我们面前。

由于历史的原因,多年来香港、澳门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其法律制度也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即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对这两个地区有着深刻地影响。香港多年在英国殖民统治下,实行的是普通法法系的制度,接受的是普通法文化,在一百多年的历程里已经成为普通法系的一分子;普通法和衡平法作为法的主要表现,以判例为法的载体,判例法是其法律渊源的主流;在法的运作方面,香港司法机制由于

承袭了英国法传统,在司法体系上的层级关系相对松散,但由于遵循先例原则及判例的既判约束力,又使得法院之间的关系体现方式更为特殊;在诉讼程序机制上也与大陆、澳门和台湾有着许多不同,如普通法的陪审团事实审制度与法律审判制度的分离,与祖国大陆的法官既进行事实审又进行法律审的制度形成非常明显的差异,就法官的作用而言,祖国大陆法官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执行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和解释法律,但在香港普通法传统中法官的作用既体现为执行法律,又体现为创制法律和解释法律。

澳门回归之前,在葡人治澳的岁月里,澳门的法院不过是葡国法院系统的一个从属部分,它没有完全自身独立的司法组织系统。司法人员方面,澳门主要的司法专业人员,包括法院的法官、刑事法庭的预审法官、检察院公署的检察官等均是葡萄牙人,没有一个华人。作为由葡萄牙管治达几百年之久的中国领土,澳门的社会制度总体上完全是以葡萄牙本土的社会制度为模式。因此,就澳门的法制而言,我们必须承认澳门是一个具有明显葡萄牙特征的法律形态,具体反映在法律结构、法律体系、法律渊源以及部分法律操作方面。由于在传统上葡萄牙是民法法系的国家,所以,澳门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带有许多民法法系烙印。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在澳门居民之间的日常生活交往中,比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澳门当地的习惯始终起到事实上的‘垄断’作用,在一些商务活动过程中,澳门人要遵循的是香港的某些法律制度。所以,葡萄牙著名社会学者苏保荣在对澳门社会作了较深入的调研后指出:“所谓澳门法律,乃是一个法律的多元混合体,它将葡萄牙法院、葡澳政府的法律、中国法律、华南地区尤其是澳门的风俗习惯以及香港的某些法律(经济法、会计法和商法)结合为一”。很显然,澳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状况既不同于香港

,也不同于祖国大陆。

显而易见,历史上形成的香港、澳门的法治状况与祖国大陆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别,对这种历史造成的现实,从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保证香港和澳门繁荣稳定的角度出发,从降低祖国统一成本的角度出发,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具体而详细地规定了对以往法律的制度的继承和保留,这就使得目前我国在事实上,已经存在大陆、香港、澳门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伴的法律文化,在三个地区分别适用并发挥作用的现实。而在未来回归祖国的台湾地区,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台湾现行的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推翻和废止的“六法全书”的旧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以及与之应的法律文化,只要不违背未来《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将继续允许存在并发挥效力。显然,“一国两制”构想的实施,形成了我国的已经现存的三个不同的法域,将来台湾回归祖国,法域多样性的特点将更加突出。

不同法域的形成根源于“一国两制”,同样,多法域的并存与发展也依赖于“一国两制”,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尊重对方的法律文化,是法域并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这种并存与发展的前提。不同法域的并存与发展会不会导致一种法治的无序状态?依照“一国两制”的精神,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且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地方关系的内部规制,为“一国两制”的法律载体——“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调整。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不同法域所应共同遵循的中央法律制度,中央法律制度对于各法域之法律制度已经做出了有机协调,因此不会导致法治的无序状态,而且香港和澳门回归以来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