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

政治文明建设与利益表达机制的建全与完善_二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但应看到,已经建立的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还不尽完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某些社会阶层群众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缺少相应的组织和机构去维护,因而使得属于这一阶层群众的一些合法权益、具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由于法律不健全,一些组织和机构运作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难以在法律规范的范围进行利益表达,因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开展。

目前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三农问题”之所以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严重问题,原因应当说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缺少相应的组织和机构反映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农民群众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最大的弱视群体,这是导致“三农问题”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以城乡收入差距为例,世界大多数国家达到人均GDP1000美元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般在2倍以内;而中国目前的现实是,2002年全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超过了3倍以上。笔者的研究显示,2000年占全国1/3略强的城市人口(2000年全国城市人口比重为36.09%),其居民收入占了全国居民收入的2/3,而几乎占了全国2/3的农村居民,其居民收入只占全部居民的1/3。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与农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得不到相应的组织和机构保护有很大的相关性。在这方面,理论上经常出现的误区是,既然党是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基层的党政部门也必然代表了人民利益,代表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实际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基层的党政部门很有可能偏离这一宗旨,甚至在一些时候完全背离了这一宗旨,如果没有农民自己组织维护农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在中国乡镇一级普遍建立农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其基本职能就是维护农民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合法利益,并在法律上进行规范,就成为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在维护农民群众的具体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同时,把与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当

然,在中国乡镇一级建立农会,农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也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然,农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难以通过利益表达机制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不利于巩固和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也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不仅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和机构反映和维护群众的具体利益,还需要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和规范各群众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民主党派的职责和权利,使相应团体和组织机构在通过法律规范自己行为同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利益表达。如果缺少相应法律规范,即使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维护群众的具体利益,其行为也必然受到极大限制,也难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人民几十年奋斗的成果的历史的选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也有一个通过法律规范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对中国各民主党派来说,中国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政治建设中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重要的政治力量,由于她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能够更多地代表和反映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这就使得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过程中,能够反映民主党派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具体利益和要求。这对中国共产党人进一步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是十分有利的,也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中国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诤友,负有对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民主监督的责任。通过民主监督,可以使党的决策更加科学、客观,尽而实现党所代表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不同阶层、人群的具体利益之间实现有机协调,这也正是民主党派的历史使命之一。而要进一步发挥中国各民主党派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通过民主监督进而进一步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各民主党派的行为,规范各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和权利义务,而在这方面,目前还有明显的制度缺陷。目前我们还没有制定出一部适合中国国情,同时也符合政党运作规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法》,这势必影响了中国各民主党派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开展。同样,如果在中国广大的乡镇建立农会这一群众组织,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会法》,农会通过法律规范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农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

,维护农民群众的具体利益。

除上述两个问题外,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还需要做的工作是,对一些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及时进行修正,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工会组织为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就是要替工人说话,替工人办事,工会就是因为这个产生的,不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多年以来,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和集体性质企业的工会,其主要职责是搞一些文娱活动之类,不存在保护工人的权益。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人阶级是领导一切的,从理论上说整个国家都是工人的,政府和企业的领导班子只是工人们的委托代理人,他们理所当然会保护工人群众的权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出现,这一理论站不住脚了。特别是在一些非国有制企业,侵犯工人的权益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私营企业,由于企业没有工会或有工会但工会组织不能担负保护工人的权益职责,职工缺乏与企业主抗衡的力量,对工人基本权益的侵犯,已经严重影响到一些地区的稳定和改革开放形象。因此,必须把维护工人的权益作为工会的一项基本职责,工会再也不能以“搞活动为满足”,而必须恢复自己的本来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工会不能够在维护工人的权益方面做一些工作,必然会大大降低在职工中凝聚力和威信,也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在修改后的《工会法》中,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第六条,明确提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这实际上就是把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而这将使工会能够真正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并得到广大职工支持。

只有在制度层面上健全和完善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党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才能得到协调统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

(此文载于中共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年第7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