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

二、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民主监督思想的运用和发展

二、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民主监督思想的运用和发展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全面继承和灵活运用邓小平民主监督思想,着力于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极大地增强了民主监督的现实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一)从理论上进行系统规范

1、 进一步阐明新形势下加大民主监督力度的重要意义

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把民主监督提到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高度来认识,强调必须进一步“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1989年6月,江泽民在他任党的总书记的第四天就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邓小平同志一直主张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监督作用,……希望各民主党派继续协助我们党和政府纠正工作中的失误,消除腐败,调动各界人士的积极性”。1991年他又谈到:“党中央之所以反复强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要坚持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使之制度化,是因为搞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改进政府的工作,有利于党政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他反复强调:“没有监督,就难以有效防止腐败。”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必须自觉倾听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的监督”,这样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兢兢业业工作而不致懈怠”。

2、 强调民主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

针对多党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江泽民在邓小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他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强调,“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我们要在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时,通过政协和其他渠道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以用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接受各方面的批评监督,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做到国家的大事大家来出主意、想办法,大家来办,‘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这是历史的经验,也是我们应该牢记的名言。”

3、 指出推动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发展党内民主”

江泽民不仅把民主监督问题看作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问题,并将其视为是执政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的关键环节,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指出:“我们党执政

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与时俱进地提出了“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强调,“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的监督”,并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闻过则喜、从善如流,特别是听得进逆境耳之言,容得下尖锐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广纳群言,以收众益,这应成为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座右铭。”

4、 重申“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是实行民主监督的保证

根据我国现阶段民主监督政治实践效果,江泽民更加深切地感到加强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三化”建设的紧迫。他一方面着力强调必须“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反复强调必须“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他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极力重申,“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明确提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制约机制”,从制度上抑制制和消除腐败现象,以“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并最终“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在实践中致力于制度化、程序化建设

第一,从党和国家制度上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根据邓小平的批示,1989年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在执政党的文件上明确规定中共领导多党合作制度的理论原则、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共同意志,使多党合作有了纲领性的指导文件和共同行动准则。二是在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第一次载入了“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这使“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加明确地成为中共全党的意志。三是1993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在序言部分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内容。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多党合作政治体制”,从而使中共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上升

为国家意志,成为包括全体中共党员和各民主党派成员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二,从运作程序上进行规范。中共14号文件对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和运行方式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但在运作程序上还不具体。1995年1月,八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通过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多党合作制度相应配套的程序进行了规范,使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各级政协组织也进而建立和完善了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一些地方党委还出台了如:关于培养选拔党外人士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关于聘请特约工作人员的意见以及关于办理民主党派提案的工作程序等政策性文件。

第三,从运行方式上不断创新并逐步经常化。一是在将就重大问题同各民主党派协商讨论而实现监督的做法,作为执政党决策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这十几年,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主持或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谈心会、情况通报会,超过了以前任何一个时期。在每次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前,有关部门基本上都能提前把协商讨论的主题、内容、材料告知和送达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必须协商讨论的重大问题的内涵也逐步明确,如中共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共中央全会的报告、政府工作报告、重大方针政策、国家领导人选及重要人事安排方案、重要法律法规等等。有的还在中共党内较小范围酝酿讨论时就征求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有的还是反复多次地听取意见,进行修改。胡锦涛总书记上任后,又进一步完善了与民主党派领导人谈心制度、党外人士双月座谈会制度等,并经常结合形势如就"两会"换届、抗击非典、修改宪法、经济工作等重大问题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二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形式多样而经常化。除14号文件中规定的四种特约人员(特邀监察员、特约检查员、特约审计员、特约教育督导员)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活动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还经常参加行风评议员,听证会以及反腐倡廉、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专项治理检查民主监督活动。一些地方政协还成立了政协委员“财政监察小组”,建立政协监督“追踪问效”制等。三是通过参政议政体现民主监督的渠道更加拓宽。如从1992年4月起,中共中央决定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参加重要国事和外事活动,还如“九三”学社从1994年开始的议政日制度等等,扩大了多党合作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社会影响,也为民主党派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开辟了更加广阔的渠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