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大家谈

第七章 有力保障抓作风反腐败_任建明:反腐败要有灵活的政治智慧

任建明:反腐败要有灵活的政治智慧

坚定的政治决心还必须要有灵活的政治智慧或政治策略予以配合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誓言要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进行到底”四个字所传递的关键信息无疑就是高层反腐败政治决心的彻底化。这种彻底的反腐败决心表达在我国历史上应当还是第一次。在整个中华文明史上,由于没有这种彻底的反腐败政治决心,反腐败行动屡屡半途而止、半途而废,导致我们始终无法跳出腐败的“历史周期律”。这些深刻教训说明,最新的反腐败政治决心的彻底化是多么的必要和难得。

“进行到底”的必有之义,首先就是要把“治标”进行到底。所谓把治标进行到底,直观的意思就是要把历史上积累下来的所有腐败犯罪,无论是“老虎”还是“苍蝇”,无论情节轻重,一律查处殆尽,换句话说,就要把迄今为止的腐败存量“清零”。不做到这一点,显然就绝对不可能进行到底。当然,仅仅把腐败存量清零并不意味着就能全面地进行到底。假如不实施全面的预防,不彻底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土壤,也就是不把“治本”进行到底,即使能够彻底清零,腐败犯罪肯定还会很快地死灰复燃甚至大火燎原。篇幅所限,本文主要讨论把治标进行到底一个方面。

在这个彻底的反腐败决心下定之后,我们立刻要问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才能把治标进行到底?特别是在我国当下反腐败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达到进行到底的目的?毫无疑问,坚定决心不动摇肯定是第一个关键要素。但是不是只要坚定决心,义无反顾地反下去就能顺利达成到底的目标呢?很多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仅有坚定的政治决心肯定还是不够的。坚定的政治决心还必须要有灵活的政治智慧或政治策略予以配合。我认为,这个政治策略就是要适时地对腐败存量中的大部分情节轻微者、态度良好者予以有条件的、部分的赦免,即有条件部分赦免策略(以下简称赦免策略或赦免政策)。

人人过关策略要能成功,至少取决于两个重要条件

总体来看,把治标进行到底的策略不外乎两个:一是,“人人过关”策略。也就是说,只要是历史上实际发生了的、没有受到查处的腐败分子,都必须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绝不能予以任何的赦免;二是,赦免策略,即坚持有条件部分赦免的原则。

人人过关策略要能成功,至少取决于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要有足够的查办案件的人力和其他资源,要能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足以保证能把腐败存量予以清零。二是,要有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起码应保持基本的稳定。稳定是基本的前提和保障。

先分析第一个条件。在腐败严重的情况下,一个严重的制约因素就是查处腐败的人力和其他必需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即资源约束。这个资源约束一定是无法突破的。仅仅凭直觉,人们都会明白:要查处一个腐败分子,常常需要几倍于此的人力,这些人力常常还需要高强度地工作半年甚至更长时间。

接下来分析第二个条件。比资源约束更棘手的,是人人过关策略所带来的极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风险。由于陷于腐败的官员和其他群体人员规模、所占比例过大,人

人过关必然会触发巨大的风险,威胁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这极易让反腐败行动陷入两难境地。

香港当年为什么要实行特赦(也就是赦免)?廉政公署人人过关式的反腐败导致警察系统的集体抗议,引发警廉冲突和香港社会旷日持久的政治动乱。为了平息这场动乱,港督才不得不祭出赦免策略。为什么会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因是香港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后的反腐败是在严重腐败的情况下展开的。

相比之下,新加坡的情况就大有不同。如果有机会去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官员甚至一些普通市民都会自豪地告诉你:我们坚持的是大鱼小鱼通吃(新加坡所称的“大鱼”和“小鱼”分别对应于我们所说的“老虎”和“苍蝇”)。为什么新加坡能?关键是新加坡反腐败的时机根本不同。尽管在人民行动党开始执政前,新加坡旧政府和社会腐败严重,但人民行动党是高度清廉的。人民行动党的反腐败是革别人的命,没有包袱,一定轻松很多。当时的香港则不同,所有腐败都是现政权的“负资产”、自己身上的毒瘤。不切割、切得慢要亡,切得过快,也必出事。我们的情况和当年的香港很相似。假如我们今天的反腐败行动是开始于1949年甚或是1978年,都要简单得多,我们也可以像新加坡那样。

与人人过关策略相反,有条件部分赦免策略就有很大的优势。第一,加速腐败阵营的分化。在赦免大部分情节轻微、态度较好的腐败分子的同时,就必然使极少数严重腐败分子被孤立。从这个角度来看,赦免策略就是“解脱大多数、孤立极少数”。得到解脱的大多数很快就转化为反腐败的重要的同盟军,成为揭发极少数罪大恶极腐败分子的“利器”。反之,大多数人都必然被推到反腐败的对立面。其实,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期间所采取的赦免战争罪行的策略也有异曲同工之妙。战争期间,受到惩处的主要是重要战犯和高级指挥官,而大部分低级军官和普通战士都被赦免,很多人旋即成为解放军重要的兵源补充。

第二,克服了反腐败资源约束的问题。由于集中惩处的是极少数严重的腐败分子,需要的资源就比较少。同时,由于被赦免者的倒戈、揭发作用,惩处极少数也变得容易起来。把有限的反腐败资源用于极少数严重腐败分子的惩处,也是反腐败效率上的最大化。

第三,避免了极易酿成巨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的风险。采取赦免政策之后,大多数人被解脱并转化为健康的力量,他们将放下包袱,继续轻装为党、国家和人民工作,政治风险由此被化解。由于把治标进行到底的进程大大加快,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冲击被降到最低,这可很好地规避经济社会风险。

执行有条件赦免政策要具备严格的前提条件

所谓赦免政策,全称是有条件部分赦免。这个政策有三个界线,而且只有当三个界线或条件全部符合时才能赦免。即使得到赦免,也只是部分的赦免,主要是免除刑事和行政责任,而经济和社会责任则必须要承担。

三个政策界线或标准是:第一,时间界线。赦免时限可以选在启动彻底治标行动之日,而到治标行动结束之时,赦免政策则停止执行。可以把这个期间称之为赦免期。这个日期之前所发生的腐败问题,也就是历史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赦免,而之后

新发生的腐败问题则完全不能被赦免。第二,态度界线。只有那些主动坦白的腐败分子才有可能被赦免,而所有被他人揭发出来的腐败分子都不在赦免之列。第三,情节界线。只有情节不严重的,才有可能被赦免。所有腐败情节严重的,例如有命案在身(腐败犯罪通常只侵害财产,但特殊的腐败犯罪可以直接或间接剥夺他人的生命)、严重的生活作风问题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且无法追回等,都不在赦免之列。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腐败分子才可以被赦免。这就是该赦免政策所说的“有条件”。

符合赦免政策的所有条件之后,也不能全部赦免,而仅能免除全部的刑事(即我国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即我国的党纪和政纪责任)。换句话说,被赦免的人不用被“双开”、不用坐牢。但是,他们通过腐败犯罪所攫取的全部非法财富都要没收或充公,给国家、社会、单位所造成的损失都要赔偿。这些可被划为经济和社会责任。仅免除刑事和行政责任,即所谓“部分赦免”。

到底应有多大比例的人可以被赦免呢?这个应视具体情况来定。我认为,只能给出一个大致的比例,即大多数。仅就当年香港警察系统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腐败的警察都被赦免了,最后经过政策“纠偏”,也只有118名严重腐败的警察被惩办,还是从轻清理。

赦免策略的执行有一些重要的原则或因素要注意。首先,要掌握好采取赦免策略的“火候”或时机。由于腐败严重,涉腐人员众多,很多人自然而然会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存在着严重的侥幸心理,不会轻而易举地相信和接受赦免策略,不会主动地、彻底地交代自己的问题,不愿意揭发严重腐败犯罪行为。如果是这样,采取赦免策略很可能就会演变为一厢情愿。因此,在采取该策略之前,一定要形成强大的反腐败声势,要造成足够的威慑或震慑力。要正告所有的腐败分子,只有老老实实,主动彻底交代自己的犯罪问题,才是唯一出路;只有勇于揭发他人的腐败犯罪,特别是那些严重的腐败犯罪,才可能争取更多的赦免。而且,就只有这唯一一次的赦免机会,过了这个村再没有这个店。照十八大之后的反腐败声势,2014年全年坚持下来,在很多地方,这个“火候”就应该具备了。其次,赦免政策应该制定在先和透明公开。赦免政策越早制定越好,尽量避免在腐败和反腐败矛盾激化、危急情况出现之下仓促提出。政策一经制定,应该广而告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而不能暗箱操作。鉴于赦免政策的争议性,不见得非要经过社会大讨论,可以采取邓小平“不争论”的策略,主要靠实践效果来检验,但必须要透明公开。最后,赦免政策必须要得到严肃认真的执行。赦免政策的执行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碗水端平,而不能打任何折扣。严肃认真执行赦免政策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能够把所有的腐败问题都彻底搞清楚,而不能一笔糊涂账。虽然执行赦免政策期间,在查办腐败案件上,可以适当简化程序,节省人力,但基本上要参考组建大规模专案组,集中查办腐败案件的基本程序办。对于所有腐败问题,都要尽量搞清楚,以区分是否适用赦免政策,应当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到底是多少。因此,原则上不能只听腐败分子的交代,而必须经过办案人员的核实,以及其他腐败犯罪证据的佐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