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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根本途径完善法律和制度_王振民:用法律管好权力

王振民:用法律管好权力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这个局开得好不好,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能否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此,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如何管住、管好、用好权力这只“猛虎”呢?历史经验证明,只有用法律来限制、约束、规范权力,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才能使权力为善为民。用法律限制、规范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国家和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就会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不断深化,用法律来规范权力逐渐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习近平同志指出,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一定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法具有公正性。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如果允许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就意味着权力脱离了公平正义。法体现规律性。从科学立法角度来讲,立法就是把客观规律加以总结升华,转化为法律条款。法律应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自我管理科学规律进行探索的结晶。

法治是党领导国家的主要载体和形式,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一致的。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领导干部应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深切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是公权而不是私权,每一项公权力都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只能依法依规行使。

法治的要害在于治权、治官,权越大受到的法律约束就越多、越严。能不能管住权力,是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过程,就是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纳入法治轨道的过程。权力具有扩张性,权力的主动行使容易越界、容易异化,所以要拿法律来规范它。未经法律授权的权力不得行使,不能及时有效、准确无误行使法定权力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也是非法的。掌握公权力的人应不折不扣地把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到位,把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负责到底,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