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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_八、监管规范

八、监管规范

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对社会组织的监督要实现由过度监管向适度监管、由限制性监管向激励性监管、由单一监管向多维监管、由前置监管向后置监管的转变;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督、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协同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民政、税务、工商、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合监管机制;其他部门在法定范围内依据监管需要履行相应监督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确立章程的核心地位。政府职能部门分类提供社会组织章程框架示范文本,履行章程合规性审查,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的个性特点,避免章程千篇一律,流于形式,保证章程的约束作用和监管依据作用;社会组织必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落实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监督权利;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社会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制度;规范、引导网络社会团体有序活动;实行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审计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强制罢免与禁入制度。

创新自律联盟组织形式。鼓励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自律和服务的联合组织。民政部门根据需要,依约授权有关人民团体和自律性联合

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枢纽性单位,开展民政部门根据合约委托的相关工作。民政部门正确引导联合性组织及其枢纽性联系单位按照联盟组织治理方式开展活动,保护所有组织成员的民主参与和平等发展权利。

落实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会员制的社团组织、非会员制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相应建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制衡和约束机制;按照法人治理通则,制定议事、选举、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对财务结算、内部控制、票据使用、税务缴纳、资产管理、信息透明等进行规范;按照规避利益冲突原则,社会组织依章程规定比例设立“独立理事”。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库,整合全国社会组织信息资源,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机制和方式,搭建社会公众公益参与、慈善捐赠、投诉举报、多元监督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推进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国家全息诚信管理体系;参照国际通行的非营利组织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建立全面、统

一的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信息统计体系。

推行等级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开公正、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和评估结果与奖优罚劣相挂钩的激励机制。等级评估经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

规范涉外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标准和规则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处理贸易纠纷等,支持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在对外援助和打造国家软实力中发挥独特作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我国有影响力的企业或组织发起成立国际性、区域性社会组织;吸引有影响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在我国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机构;规范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合作和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依法规范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社会组织。

完善社会组织退出制度。借鉴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托管制度”;借鉴公益信托受托人更换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强制变更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终止财产处置和使命接续制度;政府登记管理部门制定社会组织退出的执行标准和评估认定程序,完善与准入相呼应的社会组织退出制度。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