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 新作为:协同创新 共谋“十三五”

关于加快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_四、基本原则

四、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政社分开。首先是职责分开,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事情坚决剥离出来,做到政府不惜权,不挑拣,不截留,使社会组织和市场企业有机会承担应有职能;其次是对行业协会和商会进行“政会脱钩”改革,限期消除公共部门对社会领域的不当影响;再次是将其他类型官办社会组织逐步纳入改革规划,分类推进官办社会组织的政社分开。

坚持法人自治,规范运作。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自愿成立、自选领导、自律运行、自聘人员、自主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独立地位;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完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管的自治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和规范运作。

坚持公平政策,开放竞争。社会活力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最终目标,公平政策下的开放竞争是社会活力不可缺少的条件。政府有责任营造公平政策环境,消除民办社会服务组织与公办事业单位之间的政策落差,消除官办社会组织的特殊身份影响,让所有社会组织同享“国民待遇”和公平机会。

坚持统筹谋划,尊重规律。执政管理者要辩证处理好主观能动和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将统筹谋划与尊重规律有机结合,做到在尊重规律前提下筹谋规划,将制度改造和环境营造作为工作重点,力避越俎代庖和揠苗助长,保证社会组织按照自身规律正常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借鉴。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应力克固步自封和狭隘偏见,根据社会组织发展需要,以登高远望、止于至善的高阔境界和海纳百川、从善如流的博大胸怀,广泛了解和借鉴国内外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的有益做法,创造性推动中国社会组织发展。

坚持各方联动,协同推进。作为牵连到方方面面的复杂事业,社会组织发展具有全局性、复合性、联动性特点。从宏观统筹到微观设计,从制度改革到机制创新,从体制建设到职责调整,从组织领导到贯彻落实,都不可能依靠一个系统和个别部门所能完成。只有在中央领导下,各系统、各地方、各部门、全社会消除偏见,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才能够克服各种阻挠,开创社会组织发展新局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