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新动力

第4章 创新驱动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引擎_打造“众创”发展新形态

打造“众创”发展新形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理念、新形态。所谓“众创”,就是由广大人民群众创业创新、创造财富、共享财富。“众”与“创”的有机结合,是对经济增长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本质的进一步揭示。打造我国“众创”发展的新形态,激发内生增长的新动力,形成内源发展的新方式,厚植创业创新的新文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的重要支撑。

一、“众创”是国家发展形态的深刻变革

在世界经济深度调整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增长速度换挡,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动力转换。其内在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加大,要素投入的驱动力减弱,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式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众创”发展,是适应新常态和引领新常态的必然选择。

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往往具有阶段性、历史性特点。从党的十二大提出“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随着发展阶段与经济形势的变化始终在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表面上看是高增长环境和要素条件的明显改变,实质上是发展动力需要再造,发展战略需要调整。面对消费拉动乏力、支撑不强,投资增速放缓、效率下降,世界经济疲软、外需不振的新情况,唯一正确的选择就是依靠创新驱动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依靠大众创业实现产业链延伸,以“众创”发展新形态,重塑经济增长新动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迅速发展,产业链条更加灵活多变,创业创新不断加快,世界主要国家都在抢占未来发展先机。我们只有大力推动“众创”发展,真正在创新驱动发展上迈出实实在在的步伐,才能赢得发展先机和主动权,在全球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众创”发展是我国发展历程中的一场深刻变革,是以广大人民群众为创业创新主体、以创业创新为动力的发展形态的深刻转型,是中国经济包括发展方式、发展动力、发展路径在内的全面调整。在新的历史时期,“众创”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只有站在这样的历史高度,才能深刻认识“众创”发展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众创”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

当前,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走“众创”发展之路,已形成社会共识,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为代表的“众创”发展日新月异,大众创客不断涌现,“众创空间”迅速拓展,涌现出一批像北京中关村创业大街、重庆江北微型企业孵化园等便利创业创新的示范基地。但是,我们要清醒看到,“众创”发展仍然面临着不少体制机制障碍。

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够,市场自组织功能受到抑制。形成“众创”新形态,需要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放大自由创新空间,让市场机制“自主选择、自我组织、自行发展”的功能更显性化、更加强化。只有这样,经济发展才会由“外推”转

变为“内生”,动力才会源源不断,包容和可持续发展也就有了真正的基础。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作为“众创”主体的小微企业,尽管数量庞大,对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贡献巨大,但由于体制机制改革滞后,政策传导缺乏有效载体,导致有些扶持政策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缺乏“热情”。

融资体制改革滞后,融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众创”的发展离不开融资。根据一般市场规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自然会催生相应的市场供给,但由于我国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育缓慢,服务“众创”对接过少、匹配欠缺、效率过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缺乏基本的市场机制支撑,面向小微企业融资的激励政策也因缺乏载体而效率低下。总体上看,我国融资市场并没能为“众创”提供足够空间。具体从资金需求方看,大量小微企业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不规范、财务不健全、缺少可抵质押资产、信息不透明等问题,获取市场融资困难。从资金供给方看,我国商业银行长于搞“批发”、不善于搞“零售”,客户主要是规模以上的大企业,缺少与小微企业相匹配的风险揭示机制和融资工具。从资本市场渠道看,目前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区域性产权和股权交易所,以及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等门槛仍然过高,绝大多数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小微企业难以企及。虽然近些年民营资本支撑的小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正逐步形成新的金融业态,但由于体制上的障碍和监管方式滞后,抑制了“众融”新业态的发展,没有与实体经济的“众创”形成有效对接。从支持政策来看,国务院近年来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成效明显,但在落实过程中一些地方仍存在政策使用成本过高、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简政放权只是基本前提,政府服务依然缺位。简政放权是减少对实体经济“众创”发展的体制制约,无疑是当前打造实体经济“众创”发展新形态的一个前提。目前,简政放权已取得明显成效,以政府扶持之名干预市场的行为逐步得到遏制,市场随政策起舞的局面得到改善,市场主体的预期趋于稳定和长期化。但仅仅“简”与“放”还远远不够,要使“众创”成为一场自发自觉自组织的“群众运动”,形成长期有效、健康有序的市场协调机制,还需要政府在“简”与“放”之外提供相应的服务,搬开了石头,不等于秧苗就能茁壮成长,还需要浇水、施肥、除草,不然就会竹篮打水或收获有限。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往往把政府服务简化为政府“给钱”,如减税、补助、设基金等等。当然,给一些“引子钱”也是必要的,但对于“众创”来说,最重要的不是给钱,而是必须转变观念,让政府职能从行政审批为主转向以服务“众创”为主。

三、积极探索“众创”发展新路径

“众创”发展既是当前稳增长的“定海神针”,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内生动力,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群众基础。推动“众创”发展,需要多策并举,制定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转变观念,扎扎实实走好群众路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新时期经济领域走群众路线的具体化,是从群众立场出发提出的新理念、新理论。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让群众来创造财富,正是“众创”的生命力所在。这意味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换角度、换思维、换观念。创业创新要依靠市场内在动力和群众**,政府的作用首先是“鸣锣开道”,然后才是“扶上马

送一程”。要服务创业创新大众主体,构建好“众创”公共服务平台;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政策体系;尊重创业创新规律,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能力;厚植“众创”文化,营造“激励创新、包容失败”的舆论氛围,形成有利于“众创”发展的制度环境、扶持体系、成长空间。

围绕“众创”发展进一步简政放权,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简政放权是“众创”起步的条件,其目标不是看减少和下放了多少审批权,而是要看是否符合市场规则,是否有利于创业创新。“众创”起步之后,创业的存活与成长、创新链条的延长,更需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都是社会化活动,不是孤立的行为,政府简政放权、提供服务,既要注重市场机制以提高效率,也要注重普适性措施以兼顾公平。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创业便利化措施;加快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健全工商注册便利化统一模式;努力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健全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有偿共享便捷机制;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以市场化办科技取代行政化办科技;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等有利条件,积极打造“众创”平台。

大力推动“众融”新业态发展,以体制机制创新提供发展动力。放松金融管制、促进“众融”新业态发展,是从大环境上优化创业创新融资市场的重要举措。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有力的抓手和突破口,其特点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广覆盖、低成本、大数据、多信息,实时开展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供需匹配与行为监控,有效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当前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难点在于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的不适应,必须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真正转向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减少干预,让金融新业态“众融”和实体经济新业态“众创”实现有效衔接。同时,要改进和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在促进发展中防范风险。

实行信用风险等级管理,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估机制。可以借鉴一些地方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帮助小微企业建立经营档案,并在此基础上评判信用风险等级,向融资市场推荐,既牵线搭桥,也能起到防范信用风险的作用。实行诚信激励政策,增强小微企业规范自身行为的意愿,主动配合建档,推进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领域的信息进行集成,利用“大数据”建立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社会信用档案和查询系统,并将其信用记录与其相关社会保障等重大个人切身利益相关联,提高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的社会诚信度和行为规范性,为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发育和金融监管创新,提供基础设施、降低金融风险。

优化整合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合力推进“众创”发展。首先,要整合各部委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统一扶持对象、受理标准、审批程序,集中发力,避免重复支持,变选择式、分配式为引导式、普惠式政策。其次,提供政策辅导,增加政策透明度和可信度,降低政策使用成本。第三,加大政府与金融机构的互信合作,加大金融政策与非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政府要发挥后勤保障、公益服务优势,对小微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要以发展的眼光和以不替代市场方式的全方位支持,为创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机构要发挥管理经验、信息综合与资金优势,通过互信合作,实现商业利益和政策效应兼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