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第八章 严明党的纪律_三、坚决查处违纪问题

三、坚决查处违纪问题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纪国法是从政做人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周永康被立案审查,充分体现了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再次警示党员干部:党纪国法不容违逆。无论是谁,一旦违反了党纪国法,都终将会受到严惩。古人说:“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一个人只有敬畏法纪,才能慎初、慎微、慎行。反之,如果目无法纪,必然迷心智、乱言行、丢操守。纵观一些落马的贪官,无不是让贪欲蒙蔽了理智,让权势淹没了敬畏,一步步失守法纪的防线,最终走向蜕变腐化、违法犯罪的深渊。这警示每一个党员干部,在党纪国法面前,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心怀敬畏,才能慎始敬终;警钟长鸣,才能警笛不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利益格局和人们道德观念的多样化,西方国家生活方式、文化观念、政治观念的冲击,诱发违纪腐败的因素越来越多,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呈现出的特点也与以往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是领导干部违法乱纪涉及领域广泛、涉及层面更多,案件数量大增。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已经由过去单一的特定领域的违法乱纪逐步发展为复杂的多领域违法乱纪,多层次、跨行业、跨领域的违法乱纪行为逐渐增多,其侵犯的客体日趋错综复杂,对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也愈加困难。他们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广泛的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特征。往往查出一个带出一帮,抓住一个牵出一伙,案件牵涉面广,串案窝案较多。涉案领域也从金融、行政执法、司法领域向一般领域蔓延,从掌握钱、财、物等关键岗位向一般领导岗位渗透,乡科级、县处级、省部级甚至更高级别的领导人,各个层级都有。目前,腐败案件发案率比较高的热点部位,大多分布在国有企业改制、股票上市、房地产开发、建筑、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等领域里。

二是违纪金额大增,对社会危害巨大。一些领导干部涉案数额之巨、犯罪危害之大、情节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比如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涉案金额6460万余元,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涉案金额1223万余元,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涉案金额1919万元,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涉案金额1296万余元,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涉案金额1324万余元,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涉案金额1132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涉案金额1095万余元,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涉案金额1073万余元,等等。

三是单位一把手违纪案增加,窝案、串案呈高发态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世人公认的定理。这些年来,“一把手”频频出问题就证明了这一点。由于“一把手”处于核心地位,其权力空间大,甚至可以凌驾于制度之上,而且由于现行体制的弊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度对“第一把手”来说,都是“牛栏关鼠”,导致“一把手”在腐败问题上比其他领导干部机会更多、成本更低。如在慕绥新、马向东等违纪违法案件中,涉案的23名主要领导干部有17人是党政“一把手”,占涉案人员的74%;在广西,有这样四个人,柳州地委原副书记方贡元、南宁司法局原局长闭振联、南宁科协原主席欧拥军和横县原县委书记汪湜波,他们都先后担任了宁明县的党政“第一把手”,后因腐败行为而先后受到严肃查处。

四是违纪者作案手段更专业、更隐蔽,规避查处能力更强。他们有的利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及不健全不完善之处钻空子,借机获取好处;有的利用法律政策的便利,借着集体研究的幌子,直接制定合乎自己需要的规章制度,为自己的腐败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有的在干部提拔或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表面上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合理合法,看不出任何破绽,实际上却暗箱操作,行权钱交易之实;还有的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有的订立攻守同盟,有的在作案之前就想好了应对之策,反调查能力极强,等等。

五是案件性质更恶劣,外向型案件增加,对外负面影响更大。首先,资本积累型腐败特征显露。腐败分子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享乐型的财富积累发展到资本的积累,从经济腐败向政治腐败和司法腐败发展,危害甚大。其次,案件性质恶劣。一些党员干部丧失党性原则,拉帮结派,徇私枉法,胆大妄为。有的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的甚至雇凶杀人,直接沦为罪犯。再次,权钱交易严重。近些年来,几乎每个被查处的高官背后,都有大款和商人的影子,都有权钱交易的勾当。最后,生活作风腐化堕落。大多数贪官往往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作风专横于一身,恶劣行径令人发指,而且外向型腐败问题严重。有的利用资本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行业外、境外的不法分子相勾结,共同犯罪;有的利用国际间法律的差异,将在国内的非法所得转移到境外;有的与境外不法商人合作,在境外进行交易,赃款赃物滞存境外;有的实行有计划的撤退,以“合理”名目将妻子儿女弄到境外,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一有风吹草动,自己便迅速抽身外逃,溜之大吉;等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些领导干部能够如此嚣张、明目张胆地违纪呢?归结起来主要有:

第一,领导干部自身存在问题,部分领导干部个人私欲膨胀,权欲思想严重。一是腐朽思想侵蚀。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流毒甚深,特权思想、等级观念、裙带意识等封建积习远未肃清。“千里做官为钱来”、“不为发财,做官何来”的腐朽思想意识依然存在。二是个人私欲膨胀,宗旨意识淡化。领导干部违法乱纪,主要是他们的价

值观、利益观、权力观发生了偏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权力观,变“公仆”为主人,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个人、家庭或小集团谋私利,索贿受贿疯狂敛财。

第二,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机制不够完善,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方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党员思想变化的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制度建设存在不足。一些领域腐败现象频发多发,多数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有关。据统计,1996年以来,全国有13个省交通厅(局)的28名厅局级干部因经济问题被查处,有的甚至前“腐”后继,连续几任厅长出问题,这就明显与投融资体制、招投标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制度执行不力有关。三是监督机制不畅。监督的缺失和不到位,使得一些人有恃无恐。有的卖官鬻爵、收受贿赂长达数年,却长期未被发现。特别是领导干部权力过大,存在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同级监督不好、群众无法监督的现状。

第三,监督乏力,制约不够。从已经公布的领导干部违法乱纪案件来看,在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检查上存在着形式主义,打不开情面,监而不管,督而不查的现象,甚至有时忽视了管理和监督,导致有的领导干部虽存在违法乱纪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最后越陷越深。一是现行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受双重领导,实际只受同级领导,当地党委政府可以决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升降去留,这对查处违法乱纪案件十分不利。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难以到位,导致“一把手”腐败问题非常突出,而“一把手”腐败往往带动了其他官员的腐败问题;二是干部人事制度缺乏公开、不民主。不良的竞争机制,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提供了机会,同时又成为派生其他腐败的源头;三是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力。例如,“小金库”事实上成为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经济源头。

第四,执行不严,惩处力度不够,执纪执法不严。少数单位执行纪律并没有真正落实,有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少数单位领导在是非面前不是当铁匠、动真格,而是当木匠、当和事佬,和稀泥。还有的以“家丑不可外扬”、“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为借口,使犯错误的干部逃避追查。

当前,面对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新情况新问题,该如何有效遏制违法乱纪行为呢?

第一,狠抓干部教育,强化个体素质,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筑牢防止领导干部腐败的根基。一是加强廉政教育。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不牢是大多数违法乱纪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切实帮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通过教育,把法律、纪律以及他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变成内在的自觉,使党员干部乃至普通群众对不搞腐败不只是迫于对惩治腐败的恐惧,而是出于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以及对党的事业负责,出于对权力和人身自由的珍惜,出于对自我人格的尊重,经常地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放在党性、道德和法律的天平上称一称,不断反思和约束自己。二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古人云:“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党风廉政教育,并对其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务实、清廉,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和文化的侵蚀,消除导致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内因,永做人民的公仆。三是加强法治教育。深入普及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各种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护法、守法,防止领导干部思想上的蜕变,构筑一道法律“高压线”。

第二,建立、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保障体系,注重源头治腐,发挥制度的预防作用。完善的科学的制度,是拒腐防变、高效廉洁的保证。要加强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体制和制度上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实施:一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监督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审批运行机制和审批监督机制。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加强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等等。二是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加大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监管力度,扎实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三是积极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标、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制度,扩大政府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四是建立和完善对主要领导干部,掌管人财物的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防止滥用决策权、审批权、资金调拨等权力,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切实减少和防范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五是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要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避免人事管理中的跑官、要官、买官;要完善干部考察、评价制度,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要增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和群众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六是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在班子内部,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是减少和防止领导干部

一个人说了算的重要途径。凡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等必须经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七是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让其行为特别是权力运作的过程、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避免暗箱操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除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决策外,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领导者个人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都要公开,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把权力运作过程呈现于人民群众面前,消除权力暗箱操作产生腐败的条件。八是坚持和完善“三任审计”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三任审计”制度即对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任前审计,把好用人关,严防“任人唯亲”,近亲繁殖。任中审计,把好用权关,防止领导干部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确保权力的健康运行。离任审计,把好退岗关,坚决避免经济上有问题的干部异地做官,甚至升官。同时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每年要定期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人大评议和监督。九是规范领导干部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是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财产公开化,接受公众监督。如果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财产明显增加且与其正常的收入不相称,那就要向公众说明这些财产的来源,否则就要受追究。这样既可对领导干部的腐败起到早期的警报作用,又可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

第三,强化监督体系,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中。“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因此,既要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党政内部监督体制,也要置权力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完善人民监督机制。反腐败“一把手”是关键,当前裸官不能当“一把手”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要破除现行的“一把手”体制,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有四条,而且缺一不可:一是各级党委常委会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绝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一把手”只有一票的权力;二是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三是实行票决制。重大决策及任用重要干部要由全委会或党代会代表无记名票决,彻底摒弃举手、鼓掌式的“一致通过”;四是彻底改变任用干部初始提名制。应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干部的提名办法,由“一把手”或少数人初始提名办法是不可行的。以上四条的中心意思是分权制衡,主要是分散和弱化主要领导干部手中的部分权力。

第四,加大执纪力度,查出违纪行为。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对党员个人,该警告的警告,该撤职的撤职,该留党察看的留党察看,该开除党籍的开除党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养奸。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该改组的改组,该解散的解散,决不手软。如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查办案件方面,当前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要查处社会关注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严重违法乱纪的案件;二是要查处损害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违法乱纪案件;三是要查处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道路、桥梁等其他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乱纪案件。对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要如实公布案情,公开发布信息,征询社会对其惩处的意见,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做到严惩腐败分子,警钟长鸣,从而对领导干部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确保我们的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顽强的意志品质和零容忍的态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查处了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令计划等一批违法乱纪干部,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展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党风、政风及民风亲情回归,人民群众进一步感受到了国家振兴、民族振兴的希望。

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都必须明白: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我们要以顽强的意志品质,严肃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权钱交易、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产权转让、政府采购、民生工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侵害群众政治权益、经济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任何藏身之地。同时,还要依法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