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第六章 坚持从严管理干部_一、管理全面、标准严格

第六章

坚持从严管理干部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既肩负着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管理的对象。能否管好干部,是全面从严治党成败的关键。正如习近平所说,“从严治党的重点,在于从严管理干部”。为此,要做到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一、管理全面、标准严格

干部,《辞海》的解释是担任公职的人员,常与工人、士兵、勤杂人员相区别。有时专指担任一定领导工作的人。从干部的定义可以看出,担任公职的不管是普通公务员,还是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他们既是国家各个领域中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引领者,又是贯彻执行者。干部承担的公职是党、国家和人民因信任而赋予其的职位,这意味着干部有责任、有义务在其位,谋其职。因此,服务好大众,为老百姓办事,廉洁奉公,是应有之义。如焦裕禄、孔繁森等一心为民的干部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怀念和爱戴,就是因为他们诠释了干部二字的真正含义。

但是干部也是人,也有人的七情六欲。庄子说,“声色滋味权势之于人,心不待学而乐之,体不待象而安之。夫欲恶避就,固不待师,此人之性也”。意思是:声色、滋味、权势对于人来说,不用学习心里就会喜欢它,不用体验就知道它是愉悦人的。喜爱、躲避、厌恶、追求,根本不用人教就会,因为这是人的本性。权力是一种政治责任,也具有天然的腐蚀性,对权力因为能“心不待学而乐之,体不待象而安之”,作为“关键少数”且手中握有权力的领导干部,手里的审批权、监管权等权力,如被滥用,腐败就会应运而生。

腐败的产生就在于官员利用出身背景、政治地位、经济权利、熟人关系进行结党营私、徇私枉法、颠倒黑白等各种犯罪。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面临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复杂严峻,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腐败分子一意孤行,仍然没有收手,甚至变本加厉。从已经查处的案件和掌握的问题线索来看,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塌方式腐败”!腐败危害人民利益、社会稳定、国家政治安全。要制约腐败,就要从严格的标准、措施、纪律入手,从严管理干部。

第一,全方位从严管理干部。干部队伍的素质优良是我们党建设事业成败的决定因素。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新中国成立不久,毛泽东和他的一个亲属谈话时说:“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会是这样。”官员如果贪污受贿,营私舞弊,胡作非为,其结果只能是民怨国衰。

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干部管理上,长期以来存在失之于软的现象。这些年从严治党一直在提,也有很多规章制度,但对干部的管理依然存在好人主义盛行的问题。对违反原则的人和事,上级对下级,重选拔轻管理,忽视干部的教育培养和日常监督;对出现的小问题、小毛病要么护着、捂着,要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直到演变成大问题、大毛病,捂不住为止。下级对上级,因为怕被整治,不敢提醒、不敢批评,更别提纠正。很多党培养多年的干部就是这样倒下的,刘铁男的事例就很典型。

2012年12月6日,《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实名举报时任国家能源局局长的刘铁男伪造学历、官商结盟,帮助他的家人骗取贷款等问题。按常规,本单位接到举报后,要做好调查工作,核实举报是否真实。然而国家能源局却在第一时间矢口否认。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在干部管理上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直接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管理干部的部门有组织部、纪检监察和人大、政协等相关的部门,看似很多部门都在管,而实际上是没有部门真正管。部门之间管理主体分割,没有形成管理的合力,真正垂直监管的部门和力度都欠缺。组织部看似在管理干部,但也只在要提拔干部时,去进行一些调查、民主测评等活动。普通干部的垂直监管,有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领导监管;而对一把手的垂直监管,本单位的纪委书记难以监管一把手,普通干部不能去做、也不敢去做。没有相应的垂直管理体制机制,导致腐败多发,这些拥有权力的领导也成为“高危”群体。一把手的决策行为、资金的使用等没有受到直接、严格的监督和制约,事实上,没有确实的人和部门在监管他们的行为,导致监督管理工作出现盲区。2014年9月24日,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案一审开庭,在法庭最后陈述中他痛哭流涕地说:“我如果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犯法!”回头细数,不少落马领导干部忏悔时都会提到,“如果组织早点提醒自己、处理自己,就不会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走那么远”。由此可见,如果权力在滥用之初就受到来自上级的直接监管和来自下级的批评、建议,就能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避免党培养多年的干部走上歧途。

其次,在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上,国家层面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规,各级各部门也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有的规章难监督。原因有三:一是有些制度和规定不够完善,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有些新老条款互有交叉又界定不清;有些现实情况太新与旧条款找不到对应;有些新条款的处罚规则与老条款的处罚规则不一致;有些条款规定模糊,不够明确,缺

乏可操作性。二是程序有人监管,过程难于监督。有些规章制度制定出来挂在墙上,领导干部和监督管理者对照规章制度,标准、程序都合纪合规,但是实际操作中,过程缺乏监督管理,监督的依据、标准和保障都缺失,所以才会有“潜规则”之说。如在选拔干部时,标准、程序都符合要求,但在过程中还是存在难以监管到的暗箱操作:上级暗中打招呼或上级说了算,造成明面上选拔程序都符合规定,而事实上监管“虚化”。于是出现一些干部违规提拔、带病提拔,严重的地方导致出现“塌方式”腐败现象。如山西省2011年产生的13位常委已有7人调任或下马。调任的2人是省委书记袁纯清、组织部长汤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先后落马的5人是分属山西省委、政协、政府“三套班子”的金道铭、令政策、杜善学、聂春玉、白云。习近平指出:“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往往是相伴而生的。搞拉帮结派这些事,搞收买人心这些事,没有物质手段能做到吗?做不到,那就要去搞歪门邪道找钱。反过来,如果有腐败行为,那就会想着如何给自己找一条安全通道,找保护伞,就会去搞团团伙伙,甚至想为一己私利影响组织上对领导班子配备的决定。”这些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结合而导致的团团伙伙腐败,都是由于“潜规则”无法监督管理造成的,因此,堵住“潜规则”漏洞,做好过程的监督管理很重要。三是领导决策难于监管,特别是对“一把手”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这些年,“一把手”关于重点工程的决策,没有听证会、没有专家充分论证,少有民主决策,除非有人举报,否则难于监督,导致腐败高发和群众意见很大。

要逐渐纠正好人主义,使官员畏惧而不敢乱作为,必须把全面从严管理干部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第二,管理全面。“所谓管理全面,就是从年轻干部到离退休老同志要实现全覆盖,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和身处关键岗位、掌握大量公共资源的干部”。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严格管理。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要求对干部的全面管理,特别要求从各级领导干部和身处关键岗位、掌握大量公共资源的干部重点开始,这是因为各级领导干部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方针、政策的执行主体;领导干部直接关系着一个地方政治生态、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对领导干部的全面管理,关系着一个地方和谐干群关系的建立,因为,他们是广大干部的表率,是人民群众的表率。在这方面,历史是一面镜子。在公审刘青山、张子善的大会召开之前,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说说,不要枪毙,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意见反映到毛泽东那里,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二千个,二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这就是“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领导干部能从那些违法犯罪、腐化堕落的案例中吸取教训,警醒自己,时刻“诚惶诚恐、如履薄冰”,就能筑牢廉洁自律的防线,增强对奢靡生活方式侵蚀的免疫力。也只有领导干部管理好了,才能让广大普通干部不敢有贪腐之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

要加强对“身处关键岗位、掌握大量公共资源的干部”的全面严格监管。我们来看看这些年出现的“小官大贪”问题,一个典型事例就是马某。马某原是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总经理、秦皇岛市城管局副调研员,副处级干部。2014年11月,因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接受调查。在他家中搜出现金约1.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一个地级市城管局的副处级干部,就能利用手中的供水权力,如此大肆敛财!这样“小官大贪”的例子我们还能找到很多,究其原因,就是公权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成了个别人用来谋私利的工具。

腐败的发生与权力滥用、管理缝隙、监督漏洞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近年来“小官大贪”案频发,各界高度关注,也引起人们深刻思考。与“大官”相比,“小官”往往因其“小”而在腐败中具有某种“比较优势”。“小官”之“小”,主要言其职务、级别、地位、身份不高。其实,有些“小官”往往处于管钱、管物等要害部门或关键岗位,极易发生权钱交易。因其“小”,又不易引起反腐机关重视,其腐败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单位领导长期失察,有关方面监管不力,忽视了思想教育和权力监督,一旦事发被查处,往往已是“大贪”。小干部官虽不大,却握有实权,直接与基层群众打交道,腐败行为直接侵害群众的利益,往往使老百姓有切肤之痛,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于广大普通群众而言,“小官”就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老百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和评判党和政府的形象。“一个支部一盏灯,一个干部一面旗”。如果身边的干部个个称职好样、廉洁勤政,人民就相信党和政府;反之,身边的干部贪污腐败,他们就会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和希望。“小官”腐败腐蚀的是社会风气,蚕食的是民众对反腐斗争的信心,损害的是社会和谐之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绝不可小视,切不能忽视或放任不管。“小官大贪”,其产生非一朝一夕,要消除隐形腐败的土壤,关键还要靠制度完善,强化监督,约束权力,透明用权。

要加强对干部进行全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干部的监督管理要抓日常、重平时,防患于未然。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上级党组织要直接担负起对下级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监督的重要职责,可以通过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运用网络、干部监督管理信息库等多种方式,将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全面记录下来,建立领导干部日常痕迹监督管理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干部的情况,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进行管理。及时发现领导干部思想上、行为上

的苗头性问题,推动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促使领导干部讲规矩、守纪律,时刻自觉约束手中的权力。二是要对干部庸、懒、散问题进行管理。一方面,建立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打破干部到年龄、犯错误才能下的惯性模式。建立区分不同情况并更加细化的问责机制,如对能力不适的干部要进行提高能力的教育培训;对缺乏精神状态的干部及时敲打提醒,同时也要健全激励机制;对既不想干事,又不会干事、干不成事的干部,要及时作出组织调整。另一方面,要治理“好人”现象。加强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的管理行为,也提出了治理“好人”现象的更高要求。首先,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除了完成本职工作,还要切实做到从严管理干部。主要领导不能以围绕单位本职工作进行粗线条的管理为主,而忽视对干部细节问题的管理。对应作为而不作为、作为不到位等情况要实施无为问责;对查实存在小的违纪行为的干部不包庇袒护,要实施过错惩罚;对违反规定和原则的人和事、对工作不力和作风不正的干部要严格处理,对出了问题的干部要惩罚。其次,分管干部工作和业务工作的领导要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责任。对工作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总是敷衍塞责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不能胜任现职岗位工作,或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干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考核为不称职的干部,应根据具体规定分别做出处罚。三是要克服干部管理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就要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习近平总书记说:“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可以看出,我们党已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2013年,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这是党历史上第一次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只是把党章和法规看作一种学习材料,同自己的工作、生活并无干系。《纲要》的实施,则是以制度的形式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和约束。

第三,标准严格。“所谓标准严格,就是要以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为依据,不能把干部管理标准降低到不违纪违法就行的低水平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但是,前些年形成一种惯性思维,对待犯了小错误的干部,往往只考虑到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而没有顾及实际的危害,采取先开除党籍这样的处分,以致一度时期很多人入党的动机之一是作为犯错后的保底;有些干部问题严重了,才招致免职,有些还能保持级别、待遇不变,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干部违纪违规的风险和成本,而对干部惩戒上失之于宽,必然导致管理效果的弱化。

这些年,在干部监督上,有相当一部分进行监管党员干部的组织、部门,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有的干部也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干部队伍除非严重违纪违法,才会按党纪、政纪来处罚。多数时候,普通干部犯了错误,最多接受领导批评,高层领导最多接受诫勉谈话,离职、开除只用于严重违纪违法,因此,一些干部思想上出现松懈。

要用严格的标准打造干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1月28日至29日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好干部的五条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已经明确,关键在于如何去达到这个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还进一步指出,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自身努力是内因,组织培养是外因。内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每名干部要自觉约束自己,努力提升自己。外因在于选人用人工作要规范,要让领导干部明白想在更高的位置上为人民服务,那就必须肃清思想,摒弃当官发财的想法,做一个一心为民的好干部。

要建立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是长期以来面临的一道难题。干部能上涉及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干部能下涉及机制和标准问题。要破解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难题,首先,要制定出不称职干部的标准。标准问题是实现干部能下的关键问题,什么样的干部应该下?至少可以有三项标准:德才标准、业绩标准、民意标准。有了这三项大标准,还要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标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虽然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还需要具体化,才能据此来操作。其次,要有相关机制。干部怎么下,可以用竞争上岗、考核淘汰、问责处理这三个机制来明确。当然,这三个机制也需要具体、细化、可操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