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民主与规范高效的统一:民主集中制的决策与执行体制

第三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第三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集中各方面的智慧,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民族地方和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组织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其中,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进一步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政府权力需要监督,执政党的权力也需要监督。1941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演说时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1945年7月,毛泽东同黄炎培的谈话中就明确提出通过人民监督政府,跳出历史上存在的执政周期律的问题。黄炎培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对此问题,毛泽东明确地回答道:“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建立了广泛的统一战线,最终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1948年4月30日,中国共产党发布著名的“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立即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热烈响应。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国旗、国歌、纪年四个重要决议。也就是说,是中国人民政协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宣告了新中国的诞生。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作为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第一届人民政协完成了历史使命。此时,对于人民政协是否存在、如何存在,有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宪法没有规定政协的地位,政协今后如何工作缺少明确依据,甚至怀疑政协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存在;另一种意见认为政协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力,成为具有国家权力的机关。1954年10月19日,毛泽东同志召集参加政协会议的部分党内外人士座谈,对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等问题谈了自己的意见。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一份传达记录稿,毛泽东谈话的主要内容有:(一)关于政协存在的必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二)关于政协的性质。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因为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如果把政协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成为二元了,这样就重复了,分散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三)关于政协的任务。一是协商国际问题。二是协商候选名单。三是提意见。四是调整关系。(四)关于政协组织的上下关系。政协组织的上下关系,不成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五)运用统一战线武器的意义。我们自己要有主张,但一定要和人家协商,不要把自己孤立起来,要发挥各民主阶级各人民团体的作用。工农联盟是我们国家的基础,但还要懂得去运用在此基础上的广泛的与非劳动人民的联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54年12月,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开幕前,毛泽东同志召集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举行座谈,并作了《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讲话,他进一步指出:“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有人说,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要相等或大体相等于国家机关,才说明它是被重视的。如果这样说,那末共产党没有制宪之权,不能制定法律,不能下命令,只能提建议,是否也就不重要了呢?不能这样看。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要区别,各有各的职权。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它的成员主要是党派、团体推出的代表。”在毛泽东看来,国家只能有一个权力机关,就是人大,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基石,因此政协只能是非权力机关。从政协参加单位和构成来看,政协显然是一个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协商的机关。同时,从毛泽东对政协任务的部署来看,政协的主要任务是协商,特别是包括国家的重要工作和主要工作的协商。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赋予人民政协以新的性质和任务,使人民政协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和政治制度保留下来。在毛泽东对于国家政治机构的设计中,既有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制度,又有作为国家协商机关的政协制度,这就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1956年,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合作方针,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格局。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

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作为党派协商的机关,执政党把协商国家重大问题的任务放在政协,强调共产党一定要注意协商,听取不同的意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扬民主协商精神,推进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科学化的战略思维。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奠定了人民政协的制度基础和精神基础。

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发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讲话,明确提出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为做好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邓小平强调,“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我们要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坚持‘三不主义’,把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以利于政府集中正确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把我们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邓小平强调,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十六大,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1989年底,中共中央制定和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为人民政协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载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它人才集聚,联系广泛,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实行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坚持并不断完善这种民主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江泽民强调,人民政协同人大、政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把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并列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丰富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和形式。

胡锦涛指出,人民政协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提高议政建言质量,突出社会服务成效,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更好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使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2004年,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高度评价了人民政协的历史贡献,科学总结了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必须坚持的宝贵经验,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还先后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等有关人民政协建设的重要文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必须坚持的七项工作原则,明确了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主要职能的性质、作用、内容、形式和相关程序等,为人民政协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和制度保障。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人民政协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建言献策,作出了新的积极贡献。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协商民主深深嵌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既坚持了人民主体地位,又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既坚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又贯彻了团结和谐的要求。

政治协商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属性和重要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就是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协商”中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经过60多年的发展,政治协商已较为完善,基本实现了制度化、程序化。政治协商必须坚持的原则,政治协商的形式、内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和具备,政治协商的运行机制已较为完善。这种制度,在世界政党制度中也是独树一帜的,有利于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二、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重要制度保障。

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进一步总结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较完备的规定,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在国家中的地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8月,邓小平在著名的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中论及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时特别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4年4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确立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六大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法律形式进一步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制定的第一个配套行政法规,这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

2014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分析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深刻阐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会议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我国历史演进的这个特点,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都没有忘记民族平等的原则,都在努力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优秀传统才能够在今天得到了继承和发扬”。当前,我们的民族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做好民族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第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政策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少数民族问题的政治关注、处理和解决,自然成为多民族国家统一政治体系的基本使命,它构成中国国家政治机器实际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族工作,必须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新发展,根据世界形势的新变化,根据民族地区发展的新情况和新任务,着力加强民族理论研究,创新民族工作方式方法,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第二,要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区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是维护繁荣稳定的物质条件。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一是人口较少,二是经济文化因自然的、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而相对落后。如何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促进本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这是民族区域自治面临的最大挑战。因此,我们必须加速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着力解决各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形成全国范围内广泛的政治认同,树立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中华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充分发掘和有效整合中华文化资源,通过构建和强化共同的政治仪式、语言、

文化符号等途径构造共同的文化基础,不断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密切交往和文化融合,促进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三,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美国学者杜赞奇说,“民族主义虽然宣称是统一的或具有统一功能的身份认同,但实际上是一种包容差异的现象。”这种多民族共同参与的包容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无穷无尽的,关键是如何引导,用什么引导。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各项事业建设的全过程,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坚持用“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团结、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民族分裂主义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要对各种敌对势力企图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制造事端,最终达到其分裂中国的罪恶目的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中华民族认同感,必须在意识形态领域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揭露其利用宗教制造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祖国统一的罪恶阴谋,从而大力宣传民族政策,帮助广大群众提高思想认识,看清分裂分子的真面目。我们与民族分裂势力的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我们只有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坚决反对一切危害各民族大团结的言行,全力以赴维护好社会稳定,才能进一步维护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巩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不断增强中华民族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不断推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共同发展。

三、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城市居民自治制度

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既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也是党和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有序、和谐的重要治理手段。

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改革开放以后,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为我国居民自治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才有了专门法律规定。2000年11月,中央办公厅向全国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了社区的概念,并强调社区建设的根本方向和目标是社区居民自治,基本原则是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基本内容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等,成为指导社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2001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首次将社区建设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下发的政策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城市基层社会建设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201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201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 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这些都充分说明,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是不断发展完善的。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也是民主集中制在基层的重要体现。

(二)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它是指广大农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农村治理的创造性的制度安排。在传统中国社会里,士绅阶层在农民与国家之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占有一定地位、发挥一定功能的一个阶层”。费孝通认为传统中国乡村的权力结构呈现的是一种“双重轨道”形态,即自上而下的皇权政治和自下而上的绅权组织。众所周知,传统时期皇权只延伸至县一级,而县级以下则依靠的是士绅阶层,从而将农民与国家整合到了一个“双轨”政治结构当中。因此,“政治体制不能简单地沿着自上而下的轨道发展,在任何政治统治下,人民的意见都不能完全被忽视。这就意味着,在某种方式上,必须要有自下而上的一个平行轨道。”杜赞奇在有关清末民初的华北农村社会研究中,指出统治乡村的代理人角色区分为“保护性经纪”和“赢利性经纪”两种类型,认为没有必要在士绅与非士绅精英之间硬性划线。其实,在以科举选拔官僚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社会里,乡村治理基本把持在地方士绅手中。他们世代形成的亲戚也生活于当地,甚至他们的身家性命也来自于地方的安全。历史上,中国传统社会是由精英控制和管理的。县级及以上的官僚由朝廷指派,农村社会则由乡绅控制。精英统治在政治上构成中国传统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开始提出。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提出,在农村设立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了村委会的性质、职责和组织架构等。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推进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8.2万个,其中:村委会58.5万个,村民小组470.4万个,村委会成员230.5万人;居委会96693个,比上年增长2.2%,居民小组135.8万个,居委会成员49.7万人,比上年增长2.7%。全年共有33.0万个村(居)委会完成选举,参与选举的村(居)民登记数为4.3亿人,参与投票人数为3.4亿人。因此,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的优势,将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