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民主与规范高效的统一:民主集中制的决策与执行体制

第四节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与 民主集中制:以延安时期为例

第四节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与 民主集中制:以延安时期为例

党的纪律建设,是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众所周知,延安时期的13年,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来说,是极其关键的。总结延安时期党在纪律建设方面的经验,对于我们深刻认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作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必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建设

1937年1月13日,毛泽东率领中共中央机关进入延安。此时,虽然中国革命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但是党中央在陕北已经基本上站稳了脚跟。抗日战争爆发后,毛泽东在《目前抗战形势与党的任务报告提纲》中提出,要“建立全中国的强固的共产党”,“从苏区与红军的党走向建立全中国的党”,强调“为党内的团结一致而斗争”,特别是“严肃党的纪律,坚决遵守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1939年10月,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明确提出,“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

1938年4月20日,毛泽东和张闻天、刘少奇给聂荣臻、彭真并致朱德、彭德怀的电报中指出:“巩固党的组织和党内的团结与统一,提高铁的纪律。在目前,任何破坏党内的团结与统一的行为,都是最大地帮助了敌人。严厉地批评与纠正一切小组织的行动,加强对于党内原则的教育,提高党与主要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指出,“十七年来,尤其是五中全会以来的党的斗争经验,证明了有在党内、八路军与新四军内继续坚持铁的纪律的必要。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在过去,由于克服了张国焘一类破坏纪律的倾向,保证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抗日战争的顺利执行。在今后,又必须坚持这种纪律,才能团结全党,克服新的困难,争取新的胜利。在这里,几个基本原则是不容忽视的:(1)个人服从组织;(2)少数服从多数;(3)下级服从上级;(4)全党服从中央。这些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谁破坏了它们,谁就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谁就给了党的统一团结与党的革命斗争以极大损害。为此原故,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应该根据上述那些基本原则,给全党尤其是新党员以必要的纪律教育。过去经验证明:有些破坏纪律的人,由于他们不懂得什么是党的纪律。有些明知故犯的人,例如张国焘一类,则利用一部分党员的无知以售其奸。所以纪律教育,不但在养成一般党员服从纪律的良好作风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监督党的领袖使之服从纪律,也有其必要。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但同时,它又必须是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决不是片面的命令主义。为此原故,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10月31日,陈云在六届六中全会上说,“每个同志应当做遵守纪律的模范。要奖励遵守纪律的。”六届六中全会如此强调纪律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吸取了张国焘违反党的纪律,最终叛党投敌的深刻教训。张国焘的例子充分说明,党的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一旦在纪律上出现问题,最终会酿成大的祸患,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害。

延安时期,中央多次发出文件,要求全党加强纪律建设。1939年8月25日,由王稼祥起草的《中央政治局关于巩固党的决定》强调:“为着巩固党,必须提高党的纪律和加强党的团结。必须在党内开展正确的思想斗争,保证党内思想上的一致,提高党的铁的纪律,保证党的行动上一致。”1941年7月1日,是党成立20周年的纪念日。这一天,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经过二十年的革命锻炼,现在已成为全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的决定的因素,然而放在我们面前的仍然是伟大而艰难的革命事业。这样就要求我们的党更进一步的成为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塞维克的党,要求全党党员和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在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和统一纪律下面,团结起来,成为有组织的整体。”“要在全党加强纪律的教育,因为统一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要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无论是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都必须如此。”这些要求,促进了党的纪律建设的进一步开展。

(二)《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化了全党的纪律意识

1945年4月20日,在延安召开的党的六届七中全会闭幕。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组织生活方面的错误倾向,“常常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如官僚主义、家长制度、惩办主义、命令主义、个人英雄主义、半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极端民主主义、闹独立性、行会主义、山头主义、同乡同学观念、派别纠纷、耍流氓手腕等,破坏着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党内的团结。”这些错误严重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破坏了党的纪律,必须坚决反对。

《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特别强调“毛泽东同志就供给了一个坚持真理的原则性和服从组织的纪律性相结合的模范,供给了一个正确地进行党内斗争和正确地保持党内团结的模范。”决议号召“,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一致的基础上,团结全党同志如同一个和睦的家庭一样,如同一块坚固的钢铁一样,为着获得抗日战争的彻底胜利和中国人民的完全解放而奋斗”。这个决议,指明了今后进行党内斗争应采取的正确方针、态度和方法,使全党树立了高度的纪律意识和团结意识,为党的七大的召开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党的七大开启了党的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新局面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极大地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反过来,革命事业的迅猛发展,又给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45年2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党校的报告中强调,“为什么说在组织问题上我们的党区别于资产阶级的政党,也区别于小资产阶级的政党?因为像共产党这样的严肃性和纪律性,是任何其他阶级的政党所没有的。无产阶级是被压迫的阶级、手里没有权力的阶级,要从被压迫的地位、没有权力的地位求得解放,取得权力,非有严肃的纪律不可,必须坚持集中统一、思想一致、行动一致,保持党的纯洁性。这样的党,是自有政党以来从未有过的模范党派。”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中国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口头政治报告中指出:“党这个军队同人民的其他军队比较有许多特点,它是先进的部队,是有组织的先进部队,比较别的组织更有组织性,更加严密,更加统一,共同为着一个目标奋斗。一个军队,要有统一纪律,要听号令:立正,稍息,向左看,向右看,开步走,瞄准放。不然敌人在前面,一个往东放,一个往西放,是要被敌人消灭的。党这个军队也是一样,没有统一纪律,没有民主集中制,没有民主或者没有集中都不行。……党是人民中优秀分子的结合,大家是自觉地愿意受约束

,就是承认党纲、党章,服从党的决议案,愿意自我牺牲。”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有: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七大党章还规定,“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给予处分。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特别说明,“党章规定每一个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党员的这些义务,是大家历来所公认的。……每一个党员在各种革命事业中应起模范作用。应该把遵守党纪与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组织的纪律,统一起来,而不可把二者对立起来。”七大和七大通过的党章,为抗日战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基础,也为全党加强纪律建设提供了根本的保障。

二、加强纪律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对全党的要求,没有任何例外

(一)加强纪律建设,完善工作制度

一个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建立制度化的工作规范。对党的领导层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内容。1937年中央制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工作规则和纪律草案》规定,“任何政治局委员不得在党内外对任何人发表任何与政治局决定相违反之意见,亦不得有任何与政治局决定相违反的行动。”“政治局会议中所讨论或决定的问题,未经政治局决定发表时,任何政治局委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政治局以外之任何人泄露。”“任何政治局委员不得破坏政治局和各政治局委员之威信。”“政治局委员遇有破坏纪律时,政治局以其程度之大小,给以适当的处分,或提交中央全会解决。”1937年12月25日的《中央书记处工作规则和纪律草案》规定,“书记处不能改变政治局的决定或不执行政治局的决议。”“书记处对讨论之问题未经决定公开时,各书记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在党内外泄露。”1938年9月至11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扩大)全会通过《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其中规定了中央书记处的性质和工作,对中央委员会、特别是政治局与书记处都有明确的、具体的工作法则与纪律要求。例如,“政治局委员如有破坏纪律的事实,政治局得以其程度之大小决定处分或提交中央全会解决。”“书记处每星期最少须开会一次,集体的解决中央的日常工作和处理答复各党委的问题。书记处开会时,中央所在地的政治局委员,均得出席。”“凡用书记处名义发出之训令、电文、文件,须经过半数以上的书记同意后,方得发出。”“书记处所讨论之问题,未经决定公布时,各书记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在党内外泄露。”“各中央局中央分局须完全执行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决议和指令。并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文字与行动。”“各中央局中央分局的委员,须遵守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与纪律。”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党在纪律建设上的高度自觉。

(二)加强纪律建设,对党员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1936年毛泽东与美国记者斯诺的谈话时说,“中国人民苏维埃共和国政府,不允许在它的行列中有官吏的舞弊。对于侵吞公款,和盗窃财产的任何犯罪者,规定更严重的处罚,在最严重的场合是死刑。犯有这样罪状,共产主义者,是比非共产主义者更重地处罚着。”1937年10月5日,红军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该事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中共中央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召开会议,经过慎重讨论,决定将黄克功处以死刑。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在给雷经天的信中说:“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10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黄克功事件”不仅让党员看到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也让老百姓认识到党在纪律建设方面的决心和勇气。

(三)加强纪律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对于那些不遵守党纪,拒绝执行党组织决定的党员,党都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刘力功是一个知识分子,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抗大毕业后又进入延安党校训练班学习。毕业时党组织决定让他到基层去锻炼,但刘力功却坚持要进马列学院学习或回原籍工作,否则就退党。陈云和党组织多次找刘谈话,但他仍执迷不悟,不仅不去华北基层,反而提出一定要到八路军总司令部工作,始终拒绝执行党的决议。鉴于此,党组织最终决定开除刘力功党籍。陈云以刘力功事件为引线,在延安开展了一场“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党籍”的大讨论。他在中央机关刊物《解放》杂志撰文指出:“究竟一个共产党员在党分配工作时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呢?只有说明自己意见的权利,只有在党决定以后无条件地执行决议的义务。除此之外,决不能增加一点权利,也决不能附加一个条件,否则就违犯了党的纪律。……遵守纪律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在实际行动上。口头上说遵守纪律是容易的,困难的是在实际行动上真正遵守纪律。所以党观察党员是否遵守纪律,要看他的行动。党不仅在课堂上要教育党员遵守纪律,而且要在每个具体违犯纪律的问题上给以纪律的教育。……党内不准有不遵守纪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组织’。遵守纪律首先要从自己做起,要与党内一切破坏党纪的倾向作斗争,但尤贵于与自己破坏党纪的倾向作斗争。那末,怎样才叫做真正遵守纪律呢?一句话:迅速确切地执行党的决议。”陈云指出,“纪律虽然带着强制性,但必须自觉遵守。只有使全体党员自觉地遵守纪律,纪律才能成为铁的、不可动摇的、有效的东西。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为无产阶级有组织的部队,正是因为它的党员都有着高度的政治觉悟,对革命有无限忠诚和责任心,是无产阶级先进分子。一切经验证明,不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就不会是有组织的队伍。所以,在无产阶级有组织的队伍内,也决不允许那些明知故犯的不能自觉遵守纪律的分子存在。”每一个干部都是党的宝贵资源,党必须爱护他们。但是,一个不遵守党纪的干部,即使本领再大,也是不适合继续在党内待下去的,必须按照党纪严肃处理。这不仅是为了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严肃性,也是为了革命事业本身。

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整个党的建设的基础内容

(一)党的领导人利用学习、著述、课堂、会议、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

1939年7月,刘少奇在延安马克思列宁学院作了《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的演讲,他强调:“一个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能够不能够把自己个人的利益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党的利益,是考验这个党员是否忠于党、忠于革命和共产主义事业的标准。一个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问题

上,都应该首先想到党的整体利益,都要把党的利益摆在前面,把个人问题、个人利益摆在服从的地位。党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我们党员的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原则。”1940年3月19日,陈云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五期学生毕业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用纪律保障党的意志和行动的统一。党的纪律规定: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是为了保障党的意志和行动的统一,也是为了保障党的组织的统一。纪律是我们的重要武器、维护党的统一,不靠刀枪,要靠纪律;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端正路线和方针、政策。社会情况复杂,各人看法不同,党内有争论是正常状态。必须用纪律来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动。”“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必须无条件遵守。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无特殊人物,无特殊组织。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必须成为严守党纪的模范。要特别防范高级领导人破坏纪律的行为,如张国焘。不愿意遵守纪律的党员,害怕铁的纪律的新党员,尽可出党。”1941年3月26日,陈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增强党性和反对独立主义问题时说,“党的纪律是统一的,执行纪律是无条件的。党章上规定所有党部、一切党员均须遵守纪律。上级对下级也要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陈云认为,“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区别党性和非党性的关键。党的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时是有矛盾的,但个人利益必须以党的利益为前提,这是党员与非党员的区别所在。违反党性,无论下层还是上层干部都不允许,但干部职务越高,危险性越大。”时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副主任李富春在一篇文章中说:“严整党的铁的纪律,发扬党员在各种工作上的先锋的模范作用,是保障党的基本领导作用的最主要的条件;要坚决的反对一切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反对一切自私自利、贪污腐化、消极怠工、风头主义等现象。”在党员学习教育活动中,“陕甘宁边区采取有计划地选调干部到马列学院和中央党校学习,扩大边区党校以轮训区级干部及开办乡级党员训练班等措施,加强对党员的教育。边区党委还为党员和支部提供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怎样开展支部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教材,收到很好的效果。”纪律建设,是延安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遵守党的纪律,是对党忠实的表现

陈云指出:“我们共产党是言行一致的政党,而且只有共产党才能言行一致。我们共产党内也不允许有对党言行不一致的党员,不允许任何党员对党讲一句假话。我们绝不能像剥削阶级政党那样,党员可以说假话,鬼话连篇,欺骗人民。如果我们的党员也染上了这种恶习,那末,我们党内的互相信任就不可能建立,党的意志的统一和铁的纪律也就不能建立,共产党将不成其为无产阶级有组织的队伍,也决不能被人民信任而成为人民的领袖。……向党隐瞒的人,说假话的人,固然有许多人是政治上很幼稚的党员或新党员,但是,确有一些政治上别有企图的分子,过去做了许多坏事的分子,自首变节的分子,或者是叛了党的内奸和混进党内的敌对分子。所有这些人,他们隐瞒历史,假话连篇,目的是为了破坏我们的党。这同上面所说的幼稚的共产党员,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此外,还有一些投机分子,他们为了取得党信任,爬上领导岗位,也常常会采取隐瞒欺骗的态度。对于这几种人,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他们利用任何机会破坏党的事业。”陈云在《晋西北问题之意见》的讲话提纲中认为,共产党员要做到“为共产主义而奋斗”,“党的利益高于一切”,“守纪律,尊重组织(党比你强)”,“要有共产党员阶级的道德”。1943年4月12日,陈云针对一些在延安的党员干部随意改名字的现象特别指出:“在延安的党员干部一概不许随便更改姓名。如因工作关系必要更改者,向各组织部报告登记,得到允许后方能更改。”特别是在延安整风运动中,党开展了严格的干部审查,号召全党反对主观主义、反对宗派主义、反对党八股,提高了党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大大提高了党员的忠诚意识和组织纪律性,使全党达到空前的团结和统一。

(三)纪律是强制的,更应该是党员的自觉行动

1942年4月20日,毛泽东在中央学习组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非执行不可。孙行者头上套的箍是金的,列宁论共产党的纪律说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还硬”。陈云在《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中强调,“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党章的中心问题。党章保证组织统一。”“为什么要有铁的纪律?有人感觉不自由,可怕。我说可喜,因为是党和斗争胜利的条件。”1939年5月30日,陈云在《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一文中指出,“一个共产党员坚决地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是他的义务。他不仅应该与一切破坏党纪的倾向作斗争,而且要着重与自己的一切破坏党纪的言论行动作斗争,使自己成为遵守党纪的模范。不要以为自己能够在会议上或稠人广众之前声明拥护并举手赞成党的路线,就算遵守了党的纪律,这是十分不够的。一个真正能自觉遵守纪律的好党员,就在于他能在实际行动和日常生活的每个具体问题上,表示出自己是坚决地遵守党的铁的纪律的模范。”1940年3月19日,陈云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五期学生毕业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纪律是自觉的,又是强制的。既知重要,就必须遵守,凡入党者都应有此自党性。坚定的革命者视纪律为自由。纪律有强制性。不自觉遵守,必须强制执行。明知故犯者,要给以处分;情节严重而不愿改正者,应开除出党。为维护党的铁的纪律,每个党员、每个组织,都应该自觉自愿地接受其他党员和上下周围组织的监督,同时诚恳虚心地接受群众的监督。”1942年9月,陈云在一篇文稿中提出,对新党员新干部“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强调无条件地服从党,强调党的利益高于一切。对违反纪律的人,要及时地给予适当的纪律教育与纪律制裁。”同时,要把纪律教育作为考察各级行政与党的负责人日常工作的一个内容。延安时期,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已经成为全党上下的高度共识。

(四)加强纪律建设,与发扬党内民主并不矛盾

1944年10月,刘少奇在为中共中央派往外地工作的干部所作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党内的民主生活,是集中领导下的民主生活,而不是发展党内个人自由主义,不是发展党内那些非组织、非政治、非原则的批评。那在我们党内叫作极端民主,也叫作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和极端民主不是我们所需要的,任何时候对党都是有害的。我们党内的民主生活,是不防碍集中制的,相反的,是加强集中制,加强党的纪律,并且使党的纪律成为自觉的纪律。所以,正确地实行党内民主生活,就可以加强党内团结,加强党的统一,加强党的力量,加强党的纪律。”陈云认为,“党内民主是必要的,但扩大民主应以有利于工作为限度。”1942年至1945年,以共产国际驻延安联络员兼塔斯社记者身份在延安工作的彼得·弗拉基米洛夫,虽然对我们党颇有微词,但是他也承认“如果在各级没有集中的和有纪律的领导,也就不可能有马克思主义的党”。从根本上说,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最重要的组织保证。

延安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加强纪律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当时在延安的茅盾的女儿沈霞在一篇日记里写道:“我一定要入党的,但是不在现在,一定要到我自己锻炼到够一个党员资格的时候,……如果不够的话,那就不入党,觉得玷污了党员的称号。”这是一个党外青年对党的热情向往,从中我们可以读到党的无穷力量和中国革命的胜利希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