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民主与规范高效的统一:民主集中制的决策与执行体制

第四节 宋元明清时期的官制与决策及执行

第四节 宋元明清时期的官制与决策及执行

宋元明清时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盛转衰的时期。封建专制制度进一步得到强化,中央决策依然呈现出皇权与相权矛盾交错的特征。

一、宋元时代的官制与决策及执行

(一)宋代的中央决策与执行系统

宋朝中央决策系统的一个特点就是,“一切军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皇帝”。宋朝中央机构可分为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监察和为皇室服务的机构等五个系统。

从行政系统看,最高长官仍为宰相,其特点有二,一是官名变化多,二是权力小于前代。宋初,沿唐后期和五代制度,设中书门下。中书门下设于宫中,又称政事堂,为正、副宰相治事之所。正宰相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称参知政事,各设一至三人。北宋相权小于前代,远不如汉、唐。

宋朝寺监设置有太常、宗正、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国子、少府、将作、司天、军器六监。北宋前期九寺六监中,除大理寺、国子监、司天监、都水监、军器监外,与三省六部情况相仿,名存实亡,职权被其他机构夺取。元丰改制后,撤销司天监,另设太史局,九寺五监始各专其职,设官职掌,一如唐制。南宋时候,各寺监有所省并,如鸿胪寺、光禄寺并入礼部,卫尉寺、太仆寺并入兵部,少府监、都水监并入工部。

从军事系统看,北宋中央可称为枢密院——三衙体制。枢密院是总管全国军事的最高行政机构,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枢密院的职责是:“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令,以佐邦治。凡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皆掌之。”(《宋史·职官志二》)枢密院主次官与参知政事同称“执政官”。宰相与执政官又合称“宰执”。枢密院下设兵、吏、户、礼诸房,置都承旨、副都承旨,分管各种具体事务。枢密院有调兵之权,但不直接统领军队。掌管禁军的是三衙。枢密院与三衙互相牵制,从而防止兵变的发生。

从财政系统看,国家财政管理的主要机构是三司(户部)和内库。三司或户部是皇帝间接控制的国家财政机构,内库则是皇帝直接控制下的财政机构。内库的主管,多为内臣或专门委派的朝臣,宰相、三司(户部)皆不得过问。从司法系统看,北宋前期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和审刑院。大理寺是审判机构,负责详断各地奏报案件。刑部掌刑法狱讼。御史台有推直官和推勘官,负责司法方面的事务。审刑院设于宫中,有知院事一人和详议官六人。从监察机构看,最高监察机构仍是御史台。名义上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只是作为加官,授予其他官员,真正的长官是御史中丞。下属机构与唐朝相同,有台、殿、察三院。宋朝开始台谏合一,即谏官并不单任谏职,也常纠举弹劾大臣;御史台御史除主监察外,也有进言规谏之责,故并称台谏。

另外,宋代的翰林学士院已经正式成为国家机构;翰林学士待遇优异,地位仅次于正副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为群臣所仰慕。为皇帝服务的宦官机构有入内侍省和内侍省。入内侍省,设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宫廷内部生活事务,与皇帝、皇后最为亲近。内侍省,设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殿庭洒扫等杂役。

(二)宋代的地方官制与执行

宋朝地方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宋初沿唐制,将全国分为十道。宋太宗至道三年(公元997年),改道为路,凡十五路;仁宗初年,析为十八路;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增至二十三路;徽宗时候又增至二十四路;南宋仅存十七路。宋朝的路不同于汉代的州,也不同于唐代的道,具有地方监察区和行政区的双重性质。路的主要机构设置有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

路下的府、州、军、监同为一级。一般多称州,领数县或十几个县;国都、陪都以及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称府;军事要冲之地称军;盐铁矿冶之区称监(也有隶属于府州的军、监,地位相当于县)。府设知府事,州设知州事,军设知军事,监设知监事。州的属官有录事、司户、司理、司法等各曹参军,分管庶务、户口、赋役、狱讼、司法等事。地方行政最低一级为县。县设令,如以京朝官领县事,则称知县。县令或知县负责一县之民政、财政、狱讼等事,若县有驻军,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属官有主簿和尉。主簿分管官物和簿书,尉在主簿之下,分管训练弓手,维持治安。令、主簿、尉,常不全置。神宗时,又在20000户以上的县设丞担任县令的副贰,但南宋时候撤销。

(三)元代的中央决策系统

元朝统一中国后,国家规模超过汉、唐,蒙古汗国官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为了行使有效的国家管理,蒙古统治者对历代中原王朝官制,特别是金朝官制,多所借鉴,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元朝官制。

元朝中央最重要的机构是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元朝不采用隋唐确立的三省制度,而是沿用金朝尚书省制度,更名为中书省。中书省是由蒙古汗国时侍卫官必阁赤演化而来,又称都省,为管理全国政务的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名誉上的长官是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称“行中书令”或“领中书令”,但并不常设,元代只有四个皇太子兼任此职。中书省统领六部。六部皆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等。枢密院是最高统军机构。最高长官枢密使,也不常设,实际上的长官是知枢密院事,下设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佥枢密院事、同佥枢密院事、院判、参议等官。元朝枢密院与宋、金枢密院略有不同,即遇有大征伐,另在用兵处分置行枢密院。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构。设官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元代御史台地位高于唐、宋。御史台直属机构有殿中司和内察院。殿中司设殿中侍御史,主管检查朝廷礼仪、考核京官。内察院设监察御史,主管刺探举报各种违法之事,有一定独立性,称作天子的耳目之司。元朝还在江南、陕西分设行御史台。元代御史台可以自选从总台到肃政廉访司的官员(需奏皇帝批准),这在历朝监察官的设置上是绝无仅有的,反映了元朝监察制度的特点。此外,元朝还设有管理宗教事务的各种机构。最重要的是宣政院和崇福司。

(四)元代的地方执行系统

元朝地方有两个系统,一是行省系统,二是土司系统。行省,即行中书省,也简称省。元朝以大都为都城,称河北、山东、山西之地为“腹里”,直属中书省管辖。腹里之外,分设岭北、辽阳、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湖广、江西、江浙等十个行省。“省”,最初是官署名,如中书省。行省是中书省分出来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设官同中书省,亦有丞相、平章、右左丞、参知政事、郎中、员外郎、都事等。以后,行省又演化为大行政区的代名词。行省下是路、府、州、县。地理位置重要的地方,不论人口数亦可置上路。府的设置不普遍,有的直属中

书省,有的隶属于行省,有的隶属于路。府之下有的直辖州县,有的不辖州县。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为长官,又有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牍等员分管各项具体事务。州按所辖民户多少分为三等,江南、江北标准不一。州设达鲁花赤、知州为长官,其他设官如同府制。县也按所辖民户多少分为三等。县设达鲁花赤为长官,下设县尹、县丞、主簿、尉、典史等官。在比较重要的地方设巡检司,如浙江行省泉州路设有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今台湾)等地。

土司设置于边陲少数民族地区。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设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元帅、万户、千户等官,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有的土司设在行省之内,如湖广、云南、辽阳等行省;有的设在行省之外,如维吾尔、吐蕃等。元朝土司的设置,是唐朝羁縻州县的进一步制度化,以后为明、清两朝继承下来,对巩固祖国的统一很有作用。

元朝以蒙古族为统治民族,把人户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四等人户在政治待遇上显分优劣。高级官员基本上为世袭蒙古、色目贵族和极少数汉人官僚所垄断,而汉人官僚也往往充任副职。如中书省,右丞相必须是蒙古人,色目人可任左丞相,而汉人只能任平章政事。有元一代,非蒙古人做丞相的只有三人。御史台也是一样。台端,指御史大夫。国姓,指蒙古人。至于地方行中书省长官丞相、平章政事,更是非蒙古人不任。元朝还有一个特殊的官名“达鲁花赤”,蒙古语“镇守者”的音译,按规定由蒙古人(偶有色目人)担任。中央许多机构,地方路、府、州、县,非蒙古军的万户府、千户所,都设有此官。达鲁花赤的设置,也体现了强化蒙古贵族统治的特点。

二、明清时代的官制与决策及执行

(一)明代的中央官制系统与决策

明代中央废除了丞相制度。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明太祖鉴于元末丞相权力很大,足以废立皇帝,又因本朝丞相胡惟庸擅权挠政,于是在杀掉胡惟庸后,立即宣布废除中书省,罢丞相不设。从此,长期存在于中国历史上的宰相制度被废除了。废丞相后,明朝中央机构重新进行调整,形成了以六部为主干,府部院寺(司)分理政务的行政格局。“各部尚书直接向皇帝负责,所有权力都集中于皇帝。”皇帝的权力空前提高。但是由于事务太庞杂,又依宋制设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备皇帝顾问,“传旨当笔”,充当秘书,帮助皇帝处理政事,逐渐形成了内阁制度。明中叶以后,主持阁务的大学士称首辅,其余称次辅、群辅。内阁的职责是“献替可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明史·职官志》),成为国家的中枢政务机构。

都察院是明代的最高监察机构。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始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以及按行省划分的十三道监察御史(简称御史)。都察院称风宪衙门,以肃政饬法为职。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地位相同,合称“七卿”。御史品秩不高,但很有权威。其中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视地方,有考察、弹劾地方各级官长的权力,重要的情况奏请皇帝裁断,一般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此外,还有通政使司。这是明朝创设的机构。掌管出纳帝命,受理内外章疏,被称作是天子的“喉舌之司”。七卿加上大理寺卿、通政使,合称“九卿”。

宦官衙门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明朝宦官机构称二十四衙门,由十二监四司八局组成。二十四衙门在洪武末年基本形成,永乐时候开始用宦官刺探军民隐事。宣德以后,为了制约内阁票拟,司礼监地位提高,成为二十四衙门之首。司礼监代替皇帝用红笔批示内阁的票拟叫“批红”,代传皇帝的命令叫“中旨”。司礼监还控制东厂和锦衣卫等特务机构。明中叶以后,锦衣卫常常由司礼监私人出任,所以厂卫相结,构成独立而又完整的司法监察系统。在中国历史上,明朝宦官机构之庞大,设置之完备,是空前绝后的,并足以与官僚机构相匹敌。在皇帝有所作为的情况下,两个系统有相互制衡的作用,从而加强皇权。相反,当皇帝怠政或滥用权力的时候,两个系统则此消彼长。由于宦官是皇帝的家奴,距皇帝更近,所以即使有权臣控制朝局,宦官力量也聚而不散,隐而未衰。

另外,明代在北京、南京各设一套中央机构。两京机构有相同之处,如南京除不设内阁外,也设有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使司等机构,官员品级也完全一样。不同的是,南京各机构定员少于北京,正官一般不设左职。属官不仅设员少,而且常不全设,责权也小于北京。

(二)明代的地方执行系统

明朝地方省级组织设都布按三司。“布”,指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主管一省民政、财政,设左右布政使、左右参议、左右参政等正官。“按”,是指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主管一省司法和监察。“都”,指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掌管卫所。明朝都布按三司分理地方军政事务,意义在于它们是替中央承宣布政,不是分权给地方,不像元朝行中书省那样无所不统。三司之间互不统属,布政司多受命于吏部、户部,按察司多受命于都察院、刑部,都司统于五府,受命于兵部。但边区所设都司卫所又与内地不同,不完全是军事组织,主要是行政单位,官员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

省级以下分府、州、县三级,既是行政区,又是官署名。府、州、县各设知府、知州、知县为长官。北京所在地称顺天府,南京所在地称应天府,长官称尹。明朝两京府的官员列入中央系统。府、州、县又有佐官和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员。知府的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知州的佐官有同知、判官。知县的佐官有县丞、主簿。明朝地方官吏的分工比前朝更加细密。

明朝通过督抚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抚”,指巡抚,永乐间派朝臣出巡地方,于是产生了巡抚制度。宣德时,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定制。巡抚是“巡行天下,抚治军民”的意思。“督”是指总督,或称总制、总理,分专务和地方两种。督抚是中央派员,皆加都察院正官衔。目的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军)镇及省内三司间的关系,统一事权,防止互不相属,运转不灵。

(三)清代的中央官制系统与决策

清朝中央机构仍设内阁、六部、都察院及各卿寺。“清承明制,但注入了满洲传统的家长制和奴隶制的残余,因而皇权更为集中,也更加专制。”清朝内阁虽居百官之首,但权力又逊于明朝。因为清初政务中心是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朝初期满洲亲贵大臣商讨并决定军国大政的一种形式,称为“国议”。清朝入关后,议政王大臣会议仍握有很大权力,内阁只不过负责一般例行的票拟。清圣祖亲政后,在宫内设南书房,选翰林官入内当值。入值者得参与机密,拟写谕旨,于是内阁之权又分于南书房。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世宗设军需房,

不久改名军机处。军机处本是秉承皇帝意旨指示军事机宜的机构。清高宗即位,改名总理处,后仍复旧名。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和各部、院、寺长官中特简,或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间无统属关系,以品高资深者为班首。军机处总的职责是“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自军机处成立后,皇帝对中央及地方机构或官吏有所指示,都由军机处起草谕旨,皇帝阅定后,可以公开宣示的交内阁颁发,称作明发;机密的或个别谕行的由军机处封寄,称作廷寄。军机大臣秉承皇帝的意志行事,内阁无权过问,表明君主集权达到空前的高度,历史上的宰相制度被彻底消除了。清代六部之设,与明朝相同。但有三点变化。一是六部之官为复职,即有一汉员,必有一满员。二是所属机构有部分调整。另外,都察院也与明朝相仿。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仍称三法司。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七卿。九卿的设置也与明朝相同。

在中央机构中,属于清朝特设的机构还有理藩院和内务府。理藩院是清朝管理内外蒙古、青海蒙古、西藏、新疆各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此外,理藩院还掌管一部分属国及其他外国交往事宜。另一部分由礼部掌管。内务府全称总管内务府衙门,清朝定都北京后即设。内务府主管宫禁事务,凡皇帝的衣食住行,皆由该府承办。内务府是清朝最庞大的机构,设官也最多,仅职官就有3000多人。清朝设置内务府的意义,在于把宦官纳入内务府系统,从而杜绝了中国历史上宦官专权的现象。

(四)清代的地方执行系统

清朝地方分本部和边区两类。本部在明朝十三省的基础上发展为十八省。各省设布政司、按察司和提督学道。省下有府、县两级。知府、知县主管一府一县之政令。

清朝督抚也分地方、专务两种。地方总督不同于明朝,是常设的地方官。明朝地方总督主要管军事,清朝地方总督则“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清史稿·职官志三》),当时人称作封疆大吏。清朝在边区设将军、都统、大臣等官。清朝把关外东北地区,分盛京、吉林、黑龙江三个政区,各设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内蒙古设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绥远将军和归化城副都统,下分科尔沁等二十四部、四十九旗。每旗设扎萨克,为世袭之官。各旗之上有盟,有哲里木等六盟。盟设盟长,管理一盟事务。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将军。下设参赞大臣二人,其中一人由蒙古王公充任。掌管喀尔喀四部及唐努乌梁海之军政。乾隆时,又增设科布多参赞大臣,掌管杜尔伯特等八部军政。喀尔喀四部及杜尔伯特等部,各设副将军,由蒙古王公充任。外蒙古也有盟、旗之设,与内蒙古相同。青海蒙古在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和硕特等五部二十九旗。旗设扎萨克,各旗会盟由办事大臣主持。新疆地区设伊犁将军为最高官位。各地又设都统、办事大臣、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等。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新疆改行省,设巡抚,仅保留伊犁将军和塔尔巴哈台(今塔城)参赞大臣。建行省后,各城改为府、县。西藏地区设办事大臣,初设二人,后改办事大臣一人,帮办大臣一人。西藏办事大臣简称驻藏大臣。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共管西藏事务。

上述边区的将军、都统、大臣,都由皇帝从满族贵族中选派,秉承皇帝意旨行事,其职权与内地总督相似。此外,清朝还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西藏、甘肃、青海七省少数民族地区设土官,以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文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隶吏部;武职有宣慰使、安抚使、招讨使、万户、千户、百户等,隶兵部,皆为世袭之官。雍正、乾隆时,进行“改土归流”,即照内地管理方式设地方官。但并不彻底,有些地方土官仍然保持下来。

另外,清朝统军极为特殊,既没有宋、元的枢密院,也没有明朝的五军都督府,兵部也仅能管到绿营武职的任免,因为乾隆以前的皇帝都是亲自统军的。清朝统一后,军队主要由八旗和绿营两部分组成。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2月12日,清朝最后一个封建君主宣统皇帝下诏退位。至此,延绵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被推翻了。

(五)皇权决策与执行中的困境

从总体上看,中国封建时代的国家权力运作可以分为“皇帝支配、中央官僚行政、地方官僚行政三个部分”。封建时代的皇权(有时候并不一定是皇帝本人)处于国家决策的最核心,这一点是肯定的。但是,这一核心也会旁落到包括宦官在内的皇帝近臣手中,此时的皇权就会成为这些近臣们实现自我意志的工具。一般情况下,皇帝决策的质量和执行力度,首先取决于皇帝及其核心幕僚的决策水平。当然,皇帝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要看人财物等客观条件是否允许、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官员执行是否到位、皇帝能否始终予以关注等因素。

众所周知,皇帝决策所依据的各种信息,是通过内朝、外朝的官员,以及基层官吏上报的信息。这些信息无疑是经过了很多加工的,很难保证准确全面地反映实际情况。而且,再加上大小官员们的故意歪曲,皇帝据此作出的决策质量就可想而知了。

总之,皇权的决策质量及其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职官体系。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像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描述的那样:

“中枢的管理又被官僚习气所掣肘,这是中央集权很难避免的结果。中央对很多边远县份的实际情形无法直接获知,只能依赖地方官的报告。这种文书从地方送达中枢就常常需要一个月。执笔者铺陈情事,动辄使用自古以来最为华丽的辞藻,可是他们却足不出户,所引用的统计资料也许已经一百年没有修订过。中枢的大厦坐落在无数含糊暧昧所叠砌的基础之上,于是就必须找出自己的行政管理办法。……凡是发生事故,中枢之是否能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已无关宏旨,上级总可以归罪于下级地方官。周密的调查既费周折,而如果受罚者又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如所出事情,在他到任之前滋生,或者其差错在于邻府邻县,或者由于上级指示错误,则法庭也无法结案。案悬不结,责任不明,必将破坏全部文官机构的规律,失去以后赏罚的标准。……本朝(指明朝——引者注)历史上最严格的数次考察,曾使两千多文官停职降级。在当政者来说,没有这样的办法,朝廷上就无法去旧迎新;在被考核的文官来说,这样大批的斥退的确令人寒心,于是他们更要互相照顾,以作为保护安全的必要手段。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也使他们结成小集团。……各派系的主要人物亦即后台老板就有提拔新进的义务;私人的困难,可以协助解决,错误也可以掩饰。被提拔的和被帮助的当然会对后台老板效忠卖力,终身不渝。”

就这样,看似至高无上、肃穆庄严的皇帝决策,被这种曲折复杂的官吏系统折射,最后也就失去了应有的锋芒和效用,这也是历代皇权“决策—执行”体制的普遍悲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