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团务工作手册

第四章 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_四、团干部的奖惩

四、团干部的奖惩

(一)团干部的奖励规定

《团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团干部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各级团委可给下级团干部以通报表扬的奖励。对团干部的奖励,要经团干部所在地区或单位团组织讨论通过,党组织审查同意,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给团干部的通报表扬的奖励,一般应在评选先进的基础上进行。可采取发文通报、大会通报和登报的形式,并由授奖的该级团委颁发奖状。表彰先进事迹、授予团干部荣誉称号,由授予荣誉称号的该级团委颁发奖状、荣誉证书或奖章。

(二)团干部的纪律处分规定

《团章》第八条规定,团组织对犯错误的团员和团干部的纪律处分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团干部犯了错误,应根据其犯错误的情节、性质及其对错误的认识,给予一种恰当的处分。给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团的委员会批准,报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委备案。撤销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职务,或给以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半数以上、或由那一级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多数通过,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给由党委管理的团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应将处分决定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