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的咒语

第32章

第32章

仿佛是从白垩纪的地层里发掘出来的,周身浮动着一层灰惨惨的光芒,干净得令人不寒而栗。

所有的人都不约而同地感到一阵目眩。一根骨头,代表着生命的一截,这一截在生命还未终止时,是隐藏在皮肤、血管、组织、肌肉最深处的支撑物,偶尔的折断和稍微的出露,都会带来酷烈的创痛,证明着生命中最坚硬的往往也是最脆弱的。而现在,此时此刻,它就这样单独、孤独、**、凄惨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如此坦白而直率地告知:被它支撑的生命已经残缺或告终……骨头上面没有一丝血迹,却尽可以让人充分想见它曾经的鲜血淋漓——

在这个异常幽暗的下午。

明明知道没有机会,但还是要尝试一下。

刘思缈着手准备提取寄件人在骨头上可能留下的指纹。指纹分成两种类型:显性指纹和隐性指纹。无论是在泥土或蜡烛上按压形成的“可塑性指纹”,还是用沾有血液、墨水的手指留下的“可见性指纹”,都属于显性指纹,比较容易发现和提取(例如用磁性刷);而隐性指纹是指肉眼看不见但依旧客观存在的指纹(如汗液指纹、油脂性指纹等),对它们需要进行某种处理或显影,才能显现出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指纹提取的方法越来越多,比如利用VMD(真空金属沉积)技术,甚至能在慈禧太后的裹脚布上提取到李莲英的指纹,但是犯罪现场的勘查人员还是喜欢那“老几样”:碘熏法、宁海得林法、硝酸银法等等。从一根骨头上提取指纹,刘思缈打算采用“凯瑟琳·弗林法”,这种以澳大利亚化学家凯瑟琳·弗林命名的方法,采用五氟化碘喷雾剂,可以让留在粗糙、多孔的表面上的指纹迅速显影。只是这种喷雾剂有毒,因此刘思缈亲自戴上一次性塑料护目镜和塑料面罩,走进验尸间,到验尸台上去做这个工作——验尸台上方的涡轮式换气扇可以将有害气体直接抽走,排出室外。

当刘思缈走出验尸间时,蕾蓉从她的神色中就可以看出:一无所获。

“我越来越困惑了。”刘思缈的眉头皱得紧紧的,“那个大胡子快递给你这根骨头到底想做什么?跟上次的头骨一样,虽然上面留下了不少粗野刮削的刀痕,但剔除得十分干净,而且用白水煮过,做过裸骨处理,我们不可能在上面找到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又是一个没有谜面的‘谜’。”

“不。”蕾蓉突然摇了摇头说。

刘思缈望着她,不知道她是什么意思。

“这一次,他给我们留下了谜面,或者说,留下了谜面的一个片段。”蕾蓉从刘思缈的手中拿过那根骨头,“这是一根尺骨,就是人体前臂的两根长骨之一,从厚重程度上看,应该是男性的。你看这里,在尺骨的肘关节处有退化性关节炎赘疣,所以我判断死者的年龄大约在40岁左右——判断的准确度在80%以上。”

即便再好的法医,想单单通过一颗头骨判断死者的性别,准确度也只有95%,而通过尺骨判断性别的准确度更低,通常都在80%左右。

“那又怎么样?”唐小糖还是糊涂,“这算什么谜面?”

然而刘思缈已经恍然大悟,原本弥漫着雾气的目光,刹那间已经熠熠如电。

“上次他快递给我的是一颗女性头骨,根据头骨上骨缝的弥合程度,我推断死者的年龄在25岁左右。而这一回他快递给我的是一根男性尺骨,我推断死者的年龄在40岁左右。”蕾蓉望着唐小糖说,“你明白了吗,他如果给我快递一块膝盖骨或者脊椎骨,我很可能会认为是上次那个女性受害者的一部分,而他这回快递的是一块可以辨别性别和年龄的尺骨,而且具有中年男性的明显特征,他就是想要告诉我:他已经杀害了两个人,并且还会不停地杀戮下去!”

第七章大网渐渐收拢

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洗冤录·卷之一(条令)》

楼门突然被推开了。

一个年轻的警察走了进来,圆圆的脸上戴着一副绿框眼镜,鼻头也是圆圆的,有点大的嘴巴不知是不是合不拢的缘故,总是咧着,看上去仿佛一直在笑。他看了众人一眼,径直走到蕾蓉面前问道:“您是……蕾主任?”

蕾蓉点点了头。

“我叫胡佳。”他伸出手与蕾蓉握了握,“我是区分局的,昨天晚上发生了一起案子,想请您帮忙做一下尸检。”

此言一出,蕾蓉便显得有些不快,但还是温和地问:“你们局长没有说我上个月培训时提出的要求吗?”

胡佳一愣,然后嚅嗫道:“没……没有啊。”

蕾蓉叹了口气。

一本《世界法医学简史》记录得很分明:在20世纪之前,法医还没有真正意义上成为一门独立的“职业”,大部分是由案发地医院的医生兼任,直接送到医院解剖,所以他们的工作也被称之为“手术室尸检”,直到伯纳德·斯皮尔斯伯里出现,这位大英帝国内政部的高级病理学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念——尸检应该在犯罪现场完成,这样才能结合现场状态对死亡原因做出更科学更准确的判断,因此被称之为“现场尸检”。

而今,比较规范的尸检应该分成两次完成,犯罪现场一次初检,再将尸体带回相关机构复检。但是在我国,这一点有时执行不到位,一来办案刑警嫌犯罪现场多了个法医碍手碍脚,二来部分法医也懒得外出,喜欢坐在解剖室里“坐以待尸”,这就导致只有一次“手术室尸检”,致使许多本该在现场提取的法医学证据被遗失或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