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学习读本

第十章 党徽党旗_二、党徽党旗的制作、使用

二、党徽党旗的制作、使用

党旗确定初期,尚未制作统一的党旗,主要是由各级党组织模仿联共(布)党旗的式样自己制作。具体规格式样不尽相同。1943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中共党旗样式,长阔为三与二之比,左上角为黄色锤头镰刀,无五角星,旗底色为红色”。会议委托中共中央办公厅制作一批标准党旗,分发给各主要机关使用。这样,中国共产党制作的第一批制式的党旗随即在延安诞生了。

当时制作的标准党旗为横120厘米,竖80厘米,左上角的中间(全旗四分之一处)为黄色镰刀、锤子,其直径为30厘米。旗裤为白色,宽6.5厘米。旗裤不包括在整个旗的尺度之内。红旗象征革命,镰刀、锤子为工农的劳动工具,象征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黄色象征光明。

对于党旗党徽的式样及其规范化问题,中央又曾多次提出并逐步形成了统一明确的规范。

1949年,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入党仪式所用党旗尺寸的规定》:“暂规定宽八十厘米,横一百二十厘米之红旗,左上角的中间为黄色镰刀、锤头,其直径为三十厘米。党旗旗杆左套为白色,宽为六点五厘米,亦即旗面横长十八分之一强。旗杆样式与矛头与军旗制法相同。”中央宣传部在同年10月11日曾函复军委总政治部“同意在党旗未统一规定前按暂行规定之样式试用”。1951年6月17日,中央曾对华东局关于党旗式样的请示予以批复:“在党中央未正式规定出党旗的统一式样以前,在党的三十周年纪念时,各地可按旧例,一律采用红旗加镰刀锤头,不必在旗上加中国共产党等字。”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实现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规范化,1995年4月,中央责成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旗党徽的制作和使用的规范化问题提出意见,并起草《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96年9月,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了这个《规定》(中办发[1996] 25号)。《规定》共12条,它对党旗党徽的性质、式样、规格、制作和使用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附有党旗党徽的标准图案和制法说明。

《规定》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的尊严,使党旗党徽的制作、使用规范化”。同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党旗党徽”。党旗党徽的式样为: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党旗的通用规格为以下五种,其尺寸分别为:(1)长288厘米,宽192厘米;(2)长240厘米,宽160厘米;(3)长192厘米,宽128厘米;(4)长144厘米,宽96厘米;(5)长96厘米,宽64厘米。同时,《规定》指出,“在特定场所需要非通用规格党旗的,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用于悬挂的党徽的具体尺寸,由使用党徽的党组织提出并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批准。”

《规定》第五条指出,“党

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法说明制作。”制作党旗党徽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对党旗党徽制品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党旗党徽产品的质量,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维护党旗党徽的尊严。

《规定》第六条指出,党旗的使用范围是: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规定》第七条指出,党徽的使用范围是: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规定》还指出,悬挂党旗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规定》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分。

此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分别于1996年11月19日和12月12日发出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6]49号)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供应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组建字[1996] 13号)。针对一些企业违反规定制作、销售和使用党旗党徽,损害了党旗党徽的尊严的现象,1997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18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为切实加强管理,使党旗党徽的制作、销售和使用规范化,维护党旗党徽的尊严,党旗党徽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国旗国徽定点生产企业中,指定部分企业制作。非定点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党旗党徽及相关产品。党旗党徽由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内部供应销售,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党旗党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得在市场上购买党旗党徽。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

按照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指定了六家国家级的国旗国徽生产企业作为党徽党旗生产企业(这六家企业是:湖北黄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红旗室内装饰品公司为室外党旗定点生产企业;福建省厦门福吉工贸发展公司为室内党旗定点生产企业;安徽省岳西县玻璃

钢工艺制品厂、最高人民法院干部疗养所专用国徽厂、辽宁省沈阳贝雕厂为党徽定点生产企业。),并规定其他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党徽党旗及其相关产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超越经营范围依法处理。党徽党旗产品之所以要定点生产并作出有关规定,一是为了确保党徽党旗的制作质量,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二是指定少数企业定点生产党徽党旗,便于中央组织部对定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三是指定少数企业定点生产党徽党旗,有利于产生规范效益,降低制作成本,使党徽党旗产品质优价廉。

党徽党旗产品之所以内部销售,主要是考虑到党徽党旗是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质、物品”,禁止在市场上买卖,一是为了体现党徽党旗配备、使用的严肃性,二是为了打假。也就是说,凡是在市场上出售的党徽党旗都是假产品。

2001年4月,中央组织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党旗党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1]23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党徽党旗的规范工作。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尊重和爱护党徽党旗,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十六大后,2003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又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3]1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了落实十六大党章的要求,全面做好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的规范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十六大把党徽党旗写入党章的重要意义,宣传规范党徽党旗工作的重要性及有关规定,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切实增强党的意识,自觉使用规范的党徽党旗,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通知》要求,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规范的党徽党旗。原有党徽党旗凡不符合中办发[1996]25号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要按照“一个支部一面旗,一个党委一枚徽”的要求,研究提出配备规范的党徽党旗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年度配备计划,原则上要在两年内实现全面规范的要求。

《通知》要求,为了保证党徽党旗的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制作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党徽党旗的严肃性,党徽党旗及相关产品要严格按照组通字[1996]49号和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由指定企业生产制作,由组织系统内部供应销售,其他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制作和销售党徽党旗及相关产品。各级组织部门在开展这一工作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工作的监管。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违反规定购买非定点企业产品的党组织和个人,要按照中办发[1996]25号和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文件精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使用党徽党旗,并妥善保管。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