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学习读本

第七章 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_一、党的纪律

一、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一个政党内拥有制定党内法规权力的机关根据党的章程制定和颁布的,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无产阶级革命意志,高度组织纪律性的体现,是按照党的政治纲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需要而确定的。

(一)党的纪律的特点

1.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平等的纪律。

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使得工人阶级形成了共同的经济地位和共同的利益要求,消灭了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不平等,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并可以打破行业、地区以至国家的界限,联合成统一的整体。工人阶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其政党的成员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其政党的纪律是真正平等的纪律、统一的纪律。工人阶级政党的成员,不论其职位高低、资历长短、功劳大小,在党的纪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

工人阶级政党纪律平等的、统一的特征,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党的纪律对于党内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是平等的,党内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纪律之上的特权;二是党内任何人、任何组织违反了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决不允许任何容忍和纵容少数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决不允许干扰党纪执行的行为;三是各级党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所作出的某些更加具体的规定,必须以贯彻执行党中央统一制定的法规为基本依据,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一致。

2.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

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是工人阶级政党制定纪律的目的。党的纪律又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员及其代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是集中了全党意志的纪律。这个党的成员都是本阶级的优秀分子,有着共同的思想基础和政治目的,是自觉自愿地献身于无产阶级的事业中,深深懂得严格的纪律对保证事业成功的必要性。对于每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来说,不管是在残酷的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时期,不管是否符合自己意愿、是否在党组织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之下,都能够自觉地服从组织决定,遵守党的纪律。

因此,维护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靠的是它的成员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靠的是它的成员对本阶级事业的忠诚和对共产主义信念的追求,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因而具有自觉性这一鲜明特征。许多共产党人为遵守纪律而甘愿献出自己的热血和生命的事实,充分地说明了这个道理。正如陈云同志所说,“坚定的革命者视纪律为自由”,而不会感到是一种约束。这是就其基本方面而言的。当然,党内也存在着不自觉遵守纪律,以致违反纪律、破坏纪律的现象。对此,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教育,执行纪律。

3.党的纪律是科学的纪律。

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以这一科学理论为指导产生的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是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一定的民主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党的会议讨论通过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民主、科学的纪律。工人阶级政党纪律的科学性,还表现为它不是一经制定就永恒不变的僵死的教条,它的具体内容能够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得到调整、充实、丰富和完善。

4.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

“铁的纪律”指的是党的纪律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有严密的统一的组织,而这种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则有赖于在工人阶级政党内部实行极严格的铁的纪律。当某种建议和意见一经党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决议,对整个党的组织和党员都适用,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党的每个组织和每个党员都必须执行,否则就要受到纪律的制裁。

(二)党纪与法律、政策、道德的关系

党纪与法律有着许多共同点,两者都是保护和反映制定者意志和利益的,都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两者的不同点首先在于制定者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它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党纪是政党制定的,它所反映的是政党所代表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法律所规范的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党纪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在我国,党的纪律与国家的法律所反映的意志和利益是一致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其次,两者赖以实施的强制力性质不同,实施强制的机关和手段也不同。法律实施的强制力具有阶级对抗的性质,由国家专政机关实施。党纪实施的强制力是建立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的组织约束力基础之上的,由党的组织及其纪检机关予以实施。

党的纪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非常密切。党的政策是制定党纪的依据,党纪是执行党的政策的有力保证。两者所代表的利益、要达到的目的和内容等有共同之处。因此,党员不能违反党的政策,否则就是违反党纪。党的某些政策本身就是党纪。如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制定的一些政策,明确规定了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这些政策界限同时也就是党纪。但它们又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互相代替。党的政策的实现靠自身的正确性和党的纪律作保证,而党纪的实现是靠党员的自觉性和党组织自身的强制力。党的政策的作用是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党纪的作用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社会道德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也会打上阶级的烙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与执政党的纪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与社会主义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并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党的纪律在保护、传播、发展社会主义道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道德对维护工人阶级政党的纪律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不同的是,道德规范一般不具有实施的强制力,它的实现是靠社会的舆论评价,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习俗、惯例、传统和社会教育的力量来维系的,对全社会一切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而党的纪律条文明确,规定具体、严谨,只适用于党组织内部。共产党员必须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许多情况下,违反了社会主

义道德,同时也就违反了党的纪律。

(三)党的纪律的作用

1.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保证。

在党的建设中,党的路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实现党的路线,需要用党的纪律统一全体党员和党组织的行动,保持全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我们党的历史反复证明,有了正确的路线,有了严明的纪律,党的路线就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党的战斗力就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党的任务就完成得好;反之,党的纪律遭到破坏,就会削弱党的战斗力,党的路线即使正确,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党的事业必然遭受挫折。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这深刻说明了党的纪律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的极端重要性。

2.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实现党的路线和任务,不但要有政治上的一致,还必须有组织上的团结与统一。党不是远离社会之外而是处在社会之中的政党组织。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必然要反映到党内来,使党在思想上组织上不可能纯而又纯。党内不同思想的对立和斗争是经常发生的,如果党内各种错误思想自由泛滥,不仅会导致思想上的混乱,严重的还会出现组织上行动上的不一致,从而使党丧失战斗力。为了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纪律绝不允许任何党员和党组织同党中央相对立,更不允许一切派别和小集团活动,因为任何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都是分裂党、瓦解党、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严重违纪行为,都是必须坚决反对的。只有坚决执行党的纪律,才能有效地保持党在组织上的团结统一,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取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胜利。

3.党的纪律是巩固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条件。

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需要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完成。因此,党必须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只有严格地执行党的纪律,才能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群众利益,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4.党的纪律是维护党员权利的根本保障。

党章在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这是由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决定的。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党内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党员只有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才能充分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我们党充满生命力、战斗力和凝聚力,真正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四)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2015年10月,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原《条例》规定的十类违纪类型重新整合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和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为此,我们把党的纪律具体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也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当前,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是好的。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障,就会失去先进性和纯洁性,成为一盘散沙。因此,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1.要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领导干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清醒的政治头脑。

2.要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要坚持集体领导,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必须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坚持任人唯贤,不准任人唯亲;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

3.要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4.要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群众纪律。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因此,我们要特别强调群众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任何党员和干部,都不允许与民争利,侵犯人民群众的权益。要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那些作风霸道、欺压群众的党员和干部,必须严肃

查处。

5.要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6.要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五)党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违犯了一般性错误或者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了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范围。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2.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分为两种:改组和解散。

(1)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解散。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3. 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追究。

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的同时,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使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是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