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学习读本

第三章 党的组织制度_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我们在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一)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规定

党章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第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相通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在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原则中,第一条即“四个服从”,是对我们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民主集中制中最核心、最根本的一条。其他五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它的体现或具体化。党章规定的这六条基本原则,是我们党健全组织制度和政治生活的重要依据,是每个党员和党组织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的根本保证

民主集中制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准则,它的基本精神贯穿于其他五项基本原则之中。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一是指党员必须服从党组织的管理。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

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组织也就成为一盘散沙,就不能成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就没有战斗力。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二是指党员必须维护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党组织的决定一经形成,党员应该积极执行,即使在个人意见、个人利益同组织的决定发生矛盾时也要以高度的党性观念,无条件地服从党的组织决定,这是党的纪律。当然,党员如果对党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享有的权利。

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就是遵循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来决定问题,一般来说是能够集中正确意见的。即便决定错了,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应认真听取和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尊重和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如果实践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应通过工作,使正确意见为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从而修正原来的意见。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能保持党的组织统一和行动一致。

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我们党的组织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各级组织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贯彻执行,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前,通常情况下应征求和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上级组织要充分发挥下级组织的作用,对于下级组织职权范围以内的事情,如无特殊情况,上级组织应该让下级组织自行决定。如果上级的指示、决定不适合当地的情况,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说明情况,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做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

方的各级党组织结合起来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权威。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地团结在中央的周围,同中央在思想上、组织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做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反映情况,但不得擅自做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或意见。对于中央已经作出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的决定,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

“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等等,必须统一。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改革体制、建立制度、制定政策、决定重大事项,既要发扬民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又要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防止和纠正分散主义倾向。决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搞成不听党的统一指挥、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民主集中”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方法;“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程序。这四个方面互相联系、紧密结合,构成了科学决策的严密体系,既有思想理论方面的原则要求,又有基本程序和具体方式的规范,揭示了党委领导工作的基本规律,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各级党委和党组实行领导的根本制度。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会使决策更加规范,也更加科学。

(本章完)